如何看待电视剧女主睡在我家床案一审判决:电视剧出品方赔业主 40 余万?

如何看待电视剧女主睡在我家床案一审判决:电视剧出品方赔业主 40 余万?

这个问题有趣,忽略发生背景,我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作答。

(说明:民法典出台后,这类判决难免受到民法典影响)

人格权在《民法典》独立成编以后,法官要判定隐私侵权成立,其实要同时适用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规定。

与这个案子相关的人格权编的具体法条是1033条第二项:

初看之下,剧组是不是符合这条规定,已经构成隐私侵权?当然!这个案子里,剧组没有经过业主同意,进入并且拍摄了业主的住宅。

但是判断剧组是不是构成隐私侵权,远没有这么简单。还需要看侵权责任编的规定。

隐私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以过错为核心要素。有一位法学家说过,过错与侵权的关系,正如氧气与燃烧的关系,没有过错,一般就不构成侵权。

所以,还需要判断剧组未经许可进入、拍摄业主的住宅有无过错。在这个案子中,似乎是业主委托物业公司代管房屋,并把钥匙交给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未经业主许可,私自让剧组拍摄电视剧。

所以,这里面的问题来了:1、剧组知不知道物业没有业主的授权?2、剧组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这两个问题,涉及到剧组有无过错。第一个问题,剧组很可能被物业骗了。物业持有钥匙,他完全可以说自己拿到了业主的许可和授权。

第二个问题,剧组是因为马虎被骗,还是因为尽到了注意义务仍然被骗?

如果剧组是因为马虎被骗,没有检查物业的授权,那么应当存在过错,只是过错不大。主要过错在物业。如果剧组尽到了检查物业授权的义务,仍然被骗,那么剧组没有侵权的过错,进而也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比较难判断的是,物业+持有业主钥匙,是不是就足以推定具有业主授权?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应该是。当然,这个问题会有争议。

我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件,张三拿着李四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密码去银行取钱,银行没有索要授权文件,直接认为有这些材料足以说明张三有李四的授权。

但是李四说,我压根没有对张三授权。所以,物业是不是有授权或者有授权的外观事实存在,是判断剧组是否存在侵权过错的关键。

法院认为业主买的样板房不属于隐私,这种说理欠缺说服力,还是从过错的角度展开比较好。从过错的角度,剧组、播放平台有无侵权,都有统一而有说服力的裁判理由。播放平台因为无法预见该电视剧拍摄场景未经业主同意,所以无隐私侵权的过错。

从这个角度,起诉物业侵犯隐私,实在是比起诉剧组要容易得多。

最后,提出200万的隐私侵权赔偿,无论如何已经远远超出现行法律规定。侵犯隐私权的损害,一般属于精神损害范畴,按照各省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看,10万块已经是顶天了。

200万是橡皮吃!个人建议当事人起诉要有理有据,这个案子隐私部分索赔个20万已经是异想天开了,再多就是纯属为国家收入做贡献。

因为不支持的部分,照样要按照比例收取诉讼费,而败诉了,这部分诉讼费就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