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的不仅是自由意志, 还强调了自由意志背后的理性基础。不具备理性基础,只有自由意志的情况下,对自身私权(注意,私事也不行)的处理都会被认为无效。(这也是某些自由主义者的理论缺陷所在)
比如说,一个6岁的孩子要和别人订立只与自己有关的合同(纯获益除外),一个13岁的女生想和别人发生性关系,这些事都是法律不认可或是要阻止的。
而没有理性基础的情况下,自由意志是不被认可的。和精神病人发生关系,她愿不愿意都算强奸;精神病人不能捐器官,自愿也不行。
至于父母没法替他做主,这很好理解。父母没法替精神病女儿同意他人的性行为请求吧,这是一个道理。
还有,人死了以后部分民事权利还是存在的,比如名誉权等。不能认为人死之后身体可以随意由别人支配,这是侵犯人权的,即便人已经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