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邀,先上结论:准则没有规定,实务中有的企业相应不作计提,计提的从税收合规的角度考虑,一般会按应发工资的口径乘以2%的比例计提。
企业会计准则未对工会经费计提基数作出规定,而适用于国有(含控股)非金融企业的《企业财务通则》有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最早可查的文件是国税函[2000]678号文:
该文后被税总2010年发的国税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废止,计提的规定改成了下面这样的表述:
此处工资薪金,定义取自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发放员工工资时扣除的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和个税是员工个人应承担和缴纳的款项,不属于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所以不能以实发工资作为工会经费计提的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