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前在阅读有关「生物实验室」设置中的法律问题的文献时,依稀记得读到日本学术界的一组概念:
不安感(恐惧感)和「平稳生活权」。
我想,这组概念用在性侵害犯罪中,也是非常恰当的。受害人往往会长期受到不安感的侵扰,甚至周围居民也会存在这样的担忧,而法律应当保障性犯罪受害人以及更大范围内的居民的平稳生活权。
例如在性犯罪者出狱后,可以继续对其进行收容监督,但我也看到相关报道指出,韩国即使现在进行相关的立法,也无法对赵斗顺溯及既往;
或者禁止其靠近容易诱发犯意的场所,比如儿童活动设施;
或者禁止其从事容易使其失去自制力的活动,比如过量饮酒,等等。
当然,类似我国制度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可以拿来用的,这就足以避免性犯罪者出狱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接触受害人。
我是 @脚轻头重 ,爱法律,爱电影,更爱美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