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辖市是许多国家的一级行政区之一,多设置于城市地区。此名称主要由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汉字文化圈的国家采用,而字面上的意义即“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辖、建制的都市”。
升格为直辖市往往需要居住的人口较多,且通常在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该概念首先源自于1930年中华民国的《市组织法》,称为院辖市,取代此1921年《市自治制》所规定的特别市,特别市的地方自治属性也在此法中被大量削弱,市长此后自开放直选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简任)。就如同直辖市字面上的含义一样,这种行政区划的概念具有中央集权的色彩。
1994年,中华民国政府制定《直辖市自治法》(现由《地方制度法》取代),将直辖市长改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但直辖市的名称并未更改,而且直辖市在经费及资源的分配上均较其余省辖县市而有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曾在1950年将直辖市市长改采间接选举(后有间断)。另外,在非汉字文化圈的国家,那些作为一级行政区的大型都市也常常被翻译做“直辖市”,以前苏联国家最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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