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绝大部分都是连带保证,银行基本上不接受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后果比一般保证严重程度大多了,具体细节可以百度。前面有回答说法院应该先执行借款人的资产,再执行担保人的,显然是混淆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资产保全是债权人保障自身权益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对债务人和担保人也是最厉害的招数之一。目前已经到这种地步,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当然有办法解决。
一是找到借款人、银行、另外的担保人一起在法院的主持下谈判,你提出条件是,三家各自还欠款的三分之一,谁还了解封谁的资产,这样对借款人、两个担保人、银行和法院都有利,至少问题有了进展,解决一步,困难减少一部分。
二是谈不拢的情况下,或者有一方拿不出三分之一的资金,只能各自解脱自己,申请自己提供替代的担保物,可以的房屋抵押,汽车抵押,股票质押,第三方担保,总之,就是能够让银行放心的措施就可以了。比如,你拿自己或第三方的房产先让银行抵押,随后再商量解决办法。
至于说贷前银行调查人员的责任,不存在失职。这种连带保证并不一定要有足够的担保能力,有时,某笔贷款已经符合银行的信贷政策,为了安全,又增加了其他的担保人,叫追加担保,此时只需要担保人对借款人有足够的牵制力,也是可以担保的。
担保的风险非常大,因为担保导致家破人亡的案例太多太多。一旦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担保人将与借款人的命运捆绑在一起,随时都有可能被查封资产、冻结账户甚至被拘留。
担保有风险,签字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