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如下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标准的按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职工符合购房、偿还贷款、租房(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租住公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购房、偿还贷款、租房(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离休退休、劳动能力丧失、出境定居、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不在本市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连续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购买商品房: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二手房:《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购买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单位集资建房:单位先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职工花名册,经核准后,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国有土地建造、翻建:《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集体土地建造、翻建:《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国有土地大修自建:《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集体土地自建大修:《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期限: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租住私房: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在校研究生住学校宿舍: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租住公租房:《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期限: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重大疾病: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连续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登记证》。

其他突发事件: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