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斯悖论中国家向不同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是什么意思?

诺斯悖论中国家向不同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是什么意思?

作者:俞薇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1551553/answer/152022706来源:知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这我们就要引入一个很著名的理论了——诺斯悖论。关于国家的形式,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是“契约型国家”和“掠夺型国家”。“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在国家没有成立之前,契约是人与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但是这种协议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而且也不具有稳定性。所以产生了国家这个组织,通过国家的力量和强制手段保证契约的实施。“掠夺论”认为:国家是某一阶级或集团的代理人,国家的作用是使权力集团的收益最大化。但实际上,我们都知道,国家既有“契约”的属性,也有“掠夺”的属性.因此,国家具有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寻租能力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还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国家的这两个目标经常是沖突的。把这个悖论放进做大做强和混改里,就是这样的。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企业应该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即产权明确;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政企分开;在市场经济下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还要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国有企业肩负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战略部署的责任;国有企业肩负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责任;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着重大的特殊任务。鉴于国有企业的双重地位,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国家一方面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在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过程时又面临着来自利益集团和自身的利益损失的阻碍,这就造成了国家行为的矛盾,可以理解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家行为的“诺斯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