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度词条有一部分解释已经落后了。首先,有期徒刑罪犯的刑期,是从羁押之日起开始算。而无期徒刑虽然号称也是从羁押之日起算,但是减刑考验期是从送达刑罚执行机关之日起算,意思就是送到监狱那天,也就是入监时间起算。其次,无期徒刑减刑是分罪名的,八类犯(对被判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的罪犯),间隔三年才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有重大立功并且获得表扬次数足够的,可以最高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符合刑九分则第八章关于贪污贿赂类犯罪的,间隔四年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重大立功最高可以减为二十一年。其他罪名属于一般类罪犯,间隔二年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重大立功是十九年。再次,原判死缓的,减为无期徒刑后想减为有期徒刑的,参见上条也就是其次的条件,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重大立功二十二年,间隔期都一样。刑九分则贪污贿赂类犯罪,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重大立功为二十四年。对于死缓并且限制减刑的,无期减有期的时候是间隔五年,其他和原判死缓的一样。
减为有期徒刑之后,一般都是间隔两年,限制减刑的每次减刑不得超过六个月,八类犯和特定暴力犯每次不超过八个月,一般犯罪每次不超过九个月,刑九分则贪污贿赂类犯罪每次不超过六个月。
暂时想起来就是这些,欢迎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