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授权期满了继续拍究竟违不违约?
根据匪我思存的长微博所言,电视剧方在合同到期了仍然继续拍摄,侵犯了匪我思存的影视剧改编权。然而,片方将开机时间定在三月初,并且丝毫没有遮掩地进行大肆宣传显然是认为只要自己在3月15日之前开机就不算是违约。
那究竟在影视版权转让合同中,授权期限截止后的拍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版权行为呢?
目前的版权交易惯例为:影视公司或制片人出钱购买知名作品(多为小说等文学作品)的影视版权,并约定一定的期限,影视公司有权在此期限内对该作品进行电影或电视剧的摄制。然而,大多数作者在与影视公司签订版权授权合同时都没有对这个期限的内容规定清楚,也就是说到这个期限为止,影视公司是必须将影视剧完成还是只要进行拍摄不论是否完成均可呢?在第二种情况下,后续的拍摄又该如何管理呢?
2015年的大热IP电影《何以笙箫默》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乐视买了《何以笙箫默》长达三年的电影版权却一直没有开发,眼看手中的版权即将到期时,乐视才申请并拿到拍摄许可证。而顾漫并无和乐视继续合作的意愿,于是在原协议约定的版权到期后将小说电影版权卖给了光线,失去了现有版权的乐视借着「电影摄制许可证」的名义继续投拍电影,而小说的现有电影版权所有者光线仗着手中货真价实的版权也不让步,最后造成了对簿公堂的局面。
这类事件频发是由影视项目的筹拍风险引发的。一般来说,从购买版权到影视项目开始运作再到拍摄结束绝非两三个月的事情,影视剧的筹备拍摄是一项长期性质的工作,往往耗时数年。这期间充斥着各种不确定的风险,比如题材过时、找不到合适的导演、资金预算不足、遭遇广电政策限制等情况。等到影视公司真正确定开始投拍时,往往已经接近影视版权的截止日期。因此,在截止日临近期间进行版权续约是很多影视公司实现顺利拍摄的必经环节。一旦进行续约,影视公司就可以进行长期开发规划,这也就避免了很多麻烦(比如此次事件)。
▌所以作者们究竟该怎么样避免这些麻烦?
在不改变原有版权授权交易方式(即通过购买一定期限的版权获取原作品拍摄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版权续约条件进行细化的方式来避免此次或类似的纠纷。比如,双方可以约定影视公司于授权期届满前的一个月内才取得影视拍摄许可证的,影视公司有权要求作者续约但须支付更高金额的授权费或者影视公司在授权期届满提前一个月须与原作者进行版权续约的谈判,未能达成续约合意的,不得在此期间内进行影视剧本备案。类似这样的具体而明确的权利限制,可以使双方对即将到期的作品版权提前做好规划,一定程度上避免可能出现的撕逼大战。
除了进行续约谈判约定之外,还可以进行授权期约定。授权期(option),又被称为期权、选择权,是为解决上述影视制作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而产生的交易模式。影视公司通过购买对已有作品在一段时间内的版权交易权的协议,在该期限内享有同作者签订版权授权协议的优先权。选择权协议的支付价款通常占作品版权费用的一定百分比。这样一来,影视公司可以在支付较少价款的基础上,先行进行筹备,如果筹备成功(如:预算充足、主创确定且无政策风险并顺利被许可拍摄),再进一步同作者签订版权授权协议,支付全额价款;如果筹备失败,则影视公司也不会损失过高。而对于作者来说,由于期权协议指向的是对作品版权的优先获得权而不影响版权实质归属,从而为作者的实质性权利保留了一定的自由,避免影视公司违背作者意愿行使作品权利。授权期在好莱坞受到制片人的欢迎,国内也可以将其运用在影视交易谈判中。
实践中的授权期协议的适用需要考量交易双方地位、影视市场风向等多种因素。无论是《何以笙箫默》还是《迷雾围城》都告诫着作者大大们,在与影视公司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多种情况,尽量将合同条款规定详细明确,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