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张扣扣案一审判处死刑?

如何看待张扣扣案一审判处死刑?

各位大佬都很关注这个案件,那我也来做点工,先详细地复盘下这次庭审,最后再谈谈我的看法。

1.前事:

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张扣扣母亲汪秀萍被王正军伤害致死。

1996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共赔偿张家9639.3元。

2018年3月30日,张扣扣父亲张福如提交王正军案刑事申诉状,也提出司法赔偿申请,均被驳回。

2.本案:

2018年春节前夕,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在家过年,便准备好作案工具伺机报复王家四男。

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当众先后杀死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一人不在),随后张扣扣逃离现场。

2018年2与17日,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3.后果:

故意杀人罪: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三人死亡;

故意毁坏财物罪:火烧他人车辆,造成32142元损失。

本次庭审张扣扣有两名辩护律师,分别是第一辩护人殷清利和第二辩护人邓学平。可以说,两位律师的辩护策略是截然不同的。我来梳理一下全程,让大家直观地感受一下。

受害者家属方: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

辩方殷清利律师:

①管辖权异议 ×

②申请精神鉴定 ×

③申请审判长回避 ×

④申请本次庭审全程公开直播 √

⑤申请调取旧案材料、申请证人郭某出庭 √

⑥申请调取未随案移送的公安12次提讯笔录、申请专门知识人郭某某出庭 ×

⑦申请排除提取凶器、打捞凶器和辨认现场的部分书证 ×

律师:对审判组成无异议不申请回避,但依旧认为本院无管辖权。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及讯问张扣扣:

①公诉罪名:故意杀人罪(3人死亡)、故意毁坏财物罪(32142元)

②认定事实:

③张扣扣:没有对王正军补刀,对其他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主要争议内容:

(1)是不是被迫自首?

(2)杀人动机到底是什么?

(3)该不该精神病鉴定?

(1)第一辩护人殷清利辩护意见:

一辩对张扣扣发问主要确认内容:

(2)第二辩护人邓学平辩护意见:

必须说明,这是一篇不怎么提法律适用而走纯价值流的抒情性散文,只不过有辩护词的头尾。在我国的审判体制下,这类文章显得迥乎不同,更像是其他法系的风格。

说得过分点,这篇辩护词美则美矣,其实没有佐证任何适法性的从轻、减轻事由,对于个案本身的走向没多少实际作用,而且明眼人都能看出有精雕细琢的炫技成分,引用了大量法谚、诗句和典故。

简单地说,如果这是一场辩论赛,辩方给出的价值已经是凌驾性的,足以赢得一筹。但法庭更看重的是证据和事实,文中没有提出有效的法定或酌定轻罪事由,显然对个案结果来说是一篇不怎么有用的辩护词。但是,我们不能不否认其写作之用心,用词之精美,及其提供的视野的宏大。可以说,意义已经超出了个案,提供给全社会深入的思考。

当然,考虑到本案光是在杀害人数上就很难转圜死立执结果,辩护人的辩护空间实际很小。这样一篇剑走偏锋的辩护词,往往能够更大地带起社会共鸣,为二审打好舆论基础。再考虑到一辩殷律师在庭前会议阶段就已经主打了法律适用,两相配合之下,邓律师负责价值的升华,说起来反而是聪明的选择。

二辩对张扣扣发问主要确认内容:

(3)关于是否适用死立执的讨论

辩护:张扣扣当庭可以缴纳四万元赔偿款

被害人家属:已经撤回了刑附民的民事部分,不接受任何调解,不接受任何赔偿,强烈要求死立执

动机认定:多因之果(不能理智对待仇恨+生活不如意)

认定事实:当众、佳节、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性极大

法定酌定事由认定:认定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结果:两罪并罚判处死立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综上:

说句很不“法律”的话,本案的结果其实早就注定了,这就是为什么能够当庭宣判,你说法院猴急也对,但其实想想择日也是一样的。

本案其实没有什么辩护空间可言,刨除开申请回避、申请管辖权异议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惯用的辩护技术,辩护中主要涉及的适法事由还是集中在是否是自首(可能会减轻)、该不该精神病鉴定(也许会免责)、是不是血亲复仇(符合道德价值)和试图赔偿(争取刑事谅解)上。

所以,这次庭审与其说是一次辩护,还不如说是一场教化,邓律师的辩护词已经点出了本案的思考价值,我也就不多赘述了。

纵观全案,我们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得到了澄清。

1.不存在媒体所谓的“顶包”现象

张扣扣本人在被两位律师发问时都给予了确认,当初杀死张母的系彼时17岁的老三王正军。

2.1996案的判罚并无显著不当,但确实是悲剧的多因之一

用未成年人王正军来李代桃僵的推测虚假,已经被张扣扣本人否认了,那么我们讨论旧案是否不当,主要还得看量刑和赔偿问题。

当然,简单的一个判罚下来,没有跟上后续措施,导致了张扣扣人生的多舛,而且他的心理感受也一直没有被关心和纠正,终于让受害人变成了加害者。

不够完备的司法没有做到止争,而是浅尝辄止,这也是悲剧的产生原因之一。

这里,我想说自己的一大困惑点——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为什么在网民眼里,其证明力的高低是飘忽不定的?

答案可能很简单,在新闻报道的前期,我们往往就有了锚定效应,坐实了人物的好坏之分。强奸案的受害人是值得同情的,被反杀的人是活该的。

我请至今还在评论区说本案王家李代桃僵、在乡村权势滔天、张母被分尸、根本没什么赔偿、王家有关系不坐牢的朋友,原原本本拿出你的信息源头来,不要再空口白牙带节奏。

要么是媒体早期被打脸报道,要么是小道消息,甚至根本拿不出源头,请问为什么你的闲言碎语比生效法律文书还可信?你觉得乡土基层有问题,本案就一定是黑心的?

按照大家屁股决定脑袋的立场,我想说——如果我告诉你本案的邓学平是给汤兰兰父母申诉的律师,给王宝强辩护的张律还给李天一轮奸案站过台,他们是不是也要被天然diss?

这种矛盾的所在,其实就是我在本次事件中最想说的话。

我们可以如邓律的辩护词一样拔高价值,去思考,去发现,当然有法不能及处,比如判罚后的安置不够、社会的疏导缺失、与民间法的对话不够。但是,绝不是被个人锚定印象和媒体二手报道带着走,肆意攻讦司法本身,甚至像部分人一样把无奈可悲的张扣扣塑造成正气凛然的大英雄。

(当无有力反证时)司法公信力>个人主张力这个标准,正是排除这种双重标准的法则。当然,司法也存在例外,那你也得承认他的大概率得证,其权威性远远大于个人和媒体。

当没有足够证据时,屁股不因为道德倾向而放在小端,来猜测诋毁大端,这是个很简单的道理。

最后再简单谈谈血亲复仇这件事,我的观点是能道德上理解但无法支持。

第一,血亲复仇的基础是历史上的氏族宗法,呈现公权力处罚但减轻的形势。时代已经更迭,宗法氏族消亡,社会契约让渡了刑罚权,同时刑法的作用也从朴素报复性蜕变。可见血亲复仇从轻已经没有制度基础和操作合理性,但仍旧有道德上的共鸣度,这点无法反驳。不过司法还存在问题,不代表可以回引血亲复仇。

第二,所谓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汉谟拉比法典》中绝对对等化的同害刑,但在现在,你也永远无法做到真正的同害报复。至少我认为张扣扣案是血亲复仇,但绝对不是同态复仇。

第三,血亲复仇要命之处在于无序性,如果你合理,那对应地别人也合理,永远无法停止一报还一报的轮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