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为什么存货不用公允价值变动计量?

请问 为什么存货不用公允价值变动计量?

基于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企业存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的,存货在期末时,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存货跌价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情况,则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以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因素消失的,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可以在计提金额予以回转,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说,存货的期末计量是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而对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不能做出“收益”确认,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明显不同。

存货的变现能力明显弱于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同时存货的公允价值也不像金融资产那么容易取得,在交易变现的过程中还会发生很多税费,因此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可变现净值”进行期末计量,而不是直接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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