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南医大学生,平时喜欢看一些法制类节目,谈谈我的看法。
我觉得存在可能,或者说不能排除为同一人作案可能。
1、麻某作案手法高不高明? 我认为相当高!
高赞的几篇认为不可能的回答,我看了下大都提到了两起案件作案手法的差别。将麻形容为头脑简单,激情杀人的形象。这一点我是完全不赞同的。作为一名南医大学生,我介绍一下我们学校的地理位置和学校情况:我们校区位置紧邻新街口,就算在92年,也应该不算是偏僻的地区;医学院另外一个特点就是小,总共就1、2、3号楼,附近就是宿舍及居民区;晚上还有保安巡逻关门(92案件有提到)。在这么一个环境的前提下,麻某做到性侵杀人or杀人性侵,天井藏尸,厕所洗手(据说还穿着胶鞋)等一系列步骤,你们还觉得他是临时起意吗?他绝对事前多次踩点,对南医的地理环境和保安巡逻时间了如指掌,同时心理素质过硬。我看有回答说麻某留了体液,这就证明他是个头脑简单的,或者作案水平低的人。要是让你作案的话,我想你一定说要是我绝不会留下体液痕迹。too young too simple。不能忽视一定的历史局限性。相信看过一些法制节目的人应该清楚,我们国家DNA检测的技术是在90年代才开始的,对于92年一个没有医学背景的人来说,麻某当时很有可能不知道他留的体液会成为事后的证据。正如白银案那样,受害者体内提取到精斑一样,上个世纪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这点意识并不强,但你们不能否认他们作案手法的狡猾!甚至,对于麻某选择作案的时间92.03.20(周五),这点都可以推敲的,不多赘述,就当是巧合。
2、麻某与南大案可以存在的联系
一、受害人是麻某的仇人,那么麻某加害后停止作案可以理解。可偏偏不是,对一个素不相识的女生采取极其暴力的方法杀害,麻某本身是带有反社会人格的。而这么一个人,绝不会仅仅满足于一起吧。92年尝到甜头后,很有可能还会继续寻找下一个目标。至于许多质疑为什么二者相差四年,我认为有两个原因吧。第一、92年的案子绝对是轰动南京高校的,附近各高校以及高校女生肯定要提高警惕,麻某作案的难度很高,另外我认为他可能是对女大学生有所偏执吧,没有对其他行业女性下手(如果1.19碎尸案是他所为)。第二、新闻有介绍92年后他当了苏美达公司的司机,可能工作比较忙,甚至后来还去德国交流(无法确实是不是92-96期间)。第三、有可能是他作案后得知南医所有男性学生职工抽血验DNA,意识到自己之前作案存在的一些瑕疵以及留有生物信息,这段时间他苦学一些完美的作案手法?不得而知。可能这些原因能解释为啥4年没作案。
二、从南大案入手,刁某是个偏内向的女生,刚刚入学100天左右,我不认为她在南京能立即结交到一个关系相当好、熟到可以带回家、周围人全都不知道他们的关系的一个中年男性的存在。当年警方也都走访摸排了刁的熟人,也确实没有发现这么一个熟人存在,那我们干嘛偏偏去编造一个所谓的男朋友,秘密情人呢?后来抛尸,凶手也没有对刁进行毁容,刻意隐瞒身份等,这也能反应不是熟人作案的可能。既然如此,那我们就选择相信警方的排查能力,毕竟人家是专业的。所以我倾向作案的是陌生人,或者仅仅一面之缘这种的。刁消失当天活动轨迹是:痛经,白天在宿舍躺了一天,晚上出去买一些日用品,有回答说是没有外出的迹象(姑且这么认为,我没去查证)。如果这样的话,陌生人想要从南大附近带走一个女大学生,汽车将是最为便捷的作案工具,除此以外,很难想到如何将其带离案发现场。蹲点数日的麻某(当时是司机)完全可以借着夜色靠暴力靠骗将受害人带离现场。分尸齐整2000块,就一定是屠夫或者医生?我觉得可笑。你说限时一个小时或者半个小时,把人分尸2000块,那可能确实要有一定水平。不谈时间的分尸就是耍流氓(自己瞎掰的),分尸2000块在有足够时间的前提下,我看只需要耐心和极强的心理素质即可!谈动机,为什么要分2000块,一、麻某天生反社会人格,蓄谋已久、满足其变态欲;二、对其第一次疏忽遗留体液的过度补偿,即第二次犯案绝不留下痕迹,这也能解释为啥分尸后还要煮,为了去除残留的生物信息。从92案到96案不就是很好的犯罪升级的教材吗?抛尸地点上,在南大附近扔,我觉得是心理素质极强,也很有挑衅警方的意味,92案可能给了麻某极大地信心吧。第一次犯案者很难做到这么冷静。为啥以后没在犯案,也许是麻某家属认出来家中的旅行袋?对麻某做了最后的警告?或者是结婚生子,有了家庭。更甚者,犯了案没查出来?另外补充几点其他回答提到的:旅行包中有黑火药,管型痕迹,麻某父亲是退伍军人,家中有枪支或者猎枪可以解释;包中猫毛,麻某养狗,存在养猫可能(或者其父养猫),甚至包中就是狗毛,只不过检测出了问题,这些都有可能。PS:96案96年01.19号也是周五,难道仅仅是巧合?
3、破案策略:一、可以从麻某父母亲入手,麻某父母住在离案发现场如此近的地方,不可能一无所知,极有可能存在知情,包庇的成分。比如让他们尝试辨认96案中的旅行袋,询问家中90年代有无枪支等等。二、从徐州亲戚入手,96案那段时间,麻某有没有突然回老家探亲之类的。三、从妻子入手,不赘述。四、从他个人物品入手,日记,网上留言记录等等
综上,以上均是对麻某的有罪推定,我认为这些推定都是逻辑说得通的,所以并不能直接地排除。如果是其所为的话,92案-96案就是他从一个心理素质极强、心思缜密的犯罪新手到心理素质极强、心思缜密的犯罪老手过度而已。(欢迎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