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为什么要播宁财神吸毒案和薛蛮子嫖娼案?

央视为什么要播宁财神吸毒案和薛蛮子嫖娼案?

我要说的重点不是吸毒,而是“官媒播出”这个事儿。这就等于游街。所以问题是:你觉得抓犯人游街是对的吗?

先说不重点立场:答主作为一个烟酒不沾的人,支持公众场合禁烟,自然更不可能对吸毒有任何好感。

但现在全世界的立法趋势都是严打贩毒制毒,吸食个体趋向免罪化,我不觉得把个宁财神的名誉毁了能对禁毒有多少帮助。事实上,对个体吸食禁毒要是有效,就不可能吸毒个体免罪化。正是因为无论哪国针对个体禁毒的成本都太高以至于效力低下,加上针对个体的吸毒治罪又难免陷入侵犯人权的尴尬,才会转而重点打击毒品业的渠道及生产源头。比如荷兰和美国某些州,吸食大麻不违法,但售卖大麻就违法。why?增加吸毒的成本,增加售毒的成本而已(经评论@

指正,在荷兰是有政府许可的机构可以出售一定剂量的大麻的,3Q)。

所以央视,或者说这个公开播报的意志,目的肯定不在于此。

官方版

民间版

你看为什么这种东西到了21世纪的今天依旧上行下效不止?因为中国老百姓就好这一口。谁也不考虑你接下来几十年还要不要做人。

你可能会说:呵呵你个公知狗,国外林赛罗韩吸毒,酒井法子吸毒,怎么外国能报,中国就不能报?

因为国外的媒体不是国家机器的喉舌。你出于销售量拼底线,总比不上出于统治意志造势作恶更甚。央视作为官府的一部分,离媒体的自由市场十万八千里,用政府的意志去给人盖个“嫖娼犯”“吸毒犯”的帽子,倒是继承了古代黥面发配的优良传统。

为什么要特别要警惕喉舌作恶?

1,私媒没有能力或者很难有能力跟犯人做利益交换,“好好表现从宽处理”,要博销量的媒体没那能耐;

2,官府在这一系列报道中的渎职失职嫌疑巨大,且非央视一家,黄海波案中,男女双方的身高照,这可是警署卷宗资料,又不存在给媒体发通缉通告,也不属于恶性案件,是怎么流出来的?你猜猜?无论如何,这个属于公安机关的渎职肯定是跑不了的;

3,薛蛮子案中,在抓捕还未审判之前,央视即急不可耐地播出了此报道。这完全不符合先审判再定罪的法律流程,这不但侵犯个人隐私,而且完全漠视媒体伦理(同理,宁财神案还没审就嚷嚷他持有毒品贩卖毒品属于犯罪分子的人可以shut up了);

4,央视在选择性报道和利益交换方面早就恶名昭彰,315即是活生生的例子。

综上所述,可见官媒乃至官府得不到监管之恶。

央视在互联网时代初尝甜头以至热衷于此道,从薛蛮子开始。败人私德,诛其一身。因为一个人要想活在世上不出一点道德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第一个薛蛮子可算是标准样本,搞臭起来不费吹灰之力。

当然,宁财神案有一个小小的进步,那就是本案报道没有直接用其详细名字,嫌疑人面部也打了马赛克。虽然说其实没有保护作用,但是至少说明一个问题:从薛蛮子案到宁财神案,现在的央视也知道以自己的身份,赤裸裸侵犯个人隐私是不对的了。

所以说,如果这算一个小小的进步,那也是多少要算这些死公知鼓吹普及出来的结果。虽然他们传播的观点里有不少值得吐槽的,但总有一些地方能启发思考。言论的自由市场意义即在于此:未必一开始大家对一个事件都能有极其精确的认知,但随着大浪淘沙,去伪存真,最有价值的部分总会浮出水面为人们接受。总比反复强调下面这种观点的五毛们要更能推动社会进步吧。

好了好了,我知道,你又要说我阴毛论。

如果这都算阴毛论,那对付私德实在挑不出什么大问题的王、浦的手段是不是该算阴道论了?从罪名上看,至少这两个人还算是“犯罪分子”哦,难道不比宁财神什么的更有教育意义?

呵呵,事实上只是如果拉这两个没什么私德障眼法好使的人出来,群众就会看到事情不那么对劲了。

所以你看,搞什么做话题,搞多大,人家清楚得很。

第一名的刘玄德不知道是不是个职业五毛,但这帖的确一股标准的五毛味(我就不吐槽TA到处以玄德代第一人称的矫情了)。

人权自由控=吸毒

人权自由控=独运轮

嗯哼。知乎现在连这种答案都能拿第一了。山。

—————————更新评论区代表性内容———————————————————

欢迎理性辩论,五毛、喷子自重。

1、如果说“官媒播出”等于警察抓了游街,那么自媒体传播就等于私人抓了游街。如此难道我们也不能在自媒体传播官员贪腐、名人丑闻了么?

2、“因为国外的媒体不是国家机器的喉舌。你出于销售量拼底线,总比不上出于统治意志造势作恶更甚。”即是说国外媒体报道名人吸毒仍然是恶,只不过没有“作恶更甚”。那么难道媒体就不能报道名人丑闻了么?

更简单的一问:难道名人抢劫强奸杀人,央视都不能报道了吗?

答:

1,政府和组织无权对个体隐私进行侵犯,这属于违法。这就像你的好朋友把你的丑事到处宣扬只属于傻逼,但你的单位把你的丑事CC邮件全公司属于违法一样。自媒体不符合以上行为主体的特征,但如果哪个自媒体刊登了你的照片姓名,你一样可以告他。

此外,官员应属于被社会监管的对象,他的职责相关应该透明化,不在个体讨论之列(也就是说,如果他的老婆孩子没有利用职权寻租,则其家庭信息应属于不可侵犯的个人隐私;如果他的家庭都卷入了犯罪,则已经脱离了这一范畴应归属于其犯罪事实的一部分)。

2,国外媒体暴露个人丑闻,多有诉讼案例。我的看法,此类案例,作恶的比例不少,但因为法律健全,危害并没有达到“诛其一身”的地步。而政府机构给人定性,几乎是终身性的盖棺定论,这就是一种精神恐怖主义。

3,强奸、杀人,属于重大犯罪案件。但吸毒只是违法,不是犯罪。薛、黄、宁案件,三人都没有对他人造成重大伤害的事实,也没有经济犯罪的成分。说白了,连偷窃的严重性都不如(偷窃好歹还算个罪),有何能耐要让央视御驾伺候?

足下请不要转移话题。

强奸、杀人,虽属于重大犯罪案件,却也是不可游街的。按照足下的说法“官媒报道等于游街”,则官媒亦是不可报道的。

故而请问足下,官媒到底可不可以报道名人强奸、杀人呢?

答:

在大部分国外没有官媒的情况下,这是个无效命题。但在中国,这是个复杂的好问题。无论倾向如何,我要赞一个。

我的看法是:近期不可避免,但司法应尽量推进杜绝此类侵权情况出现。因为即使在不具备完善个人隐私保护环境的当下,也有聂树斌案之类在前,任何盖棺定论都可能给嫌疑人的家庭甚至是无辜者造成巨大的伤害。最终的理想结果,应该是政府退出媒体管制。因此在现在这个环境下,只能讨论官媒做什么该不该,什么更不该。但事实上,官媒本身就是一种不应该。

但我要指出,罔顾王、蒲案件定性与薛、宁案件定性的差异去扯官媒有没有权利报道别的案件,是对官媒选择性报道的本质做忽略,才是真正的转移话题。无论你是有意还是无意。

越是名人吸毒,越可能起到以敬效尤的作用

答:

名人也是人,除非他的所作所为严重威胁影响到他人,否则动用国家机器公布其私人资料,就是赤裸裸的侵犯人权。

再说一次,吸毒是违法,但不是犯罪。连盗窃罪都比他严重。我认为不管从哪个文明社会的准则看,都不存在公民违法无犯罪的情况下,政府即可合法拥有公布其肖像、姓名、职业等私人资料的权利。中国人之所以普遍可以接受搞臭一个人可以以儆效尤的前提,是自己不是那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