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常理看彭宇案真相2
拙作《从常理看彭宇与徐寿兰的碰撞案件》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83637536/answer/2455288952,或者:https://zhuanlan.zhihu.com/p/513214478,因篇幅有限,未详细分析法官的歪理,特在本文中补充。分析前先介绍本案各位参与者概况。
1) 各人情况
原告徐寿兰女士:当年约63岁,退休教师,退休工资两三千。后来一直未做支架,2010年9月去世,终年67岁。
证人陈二春先生:当年约57岁,退休工人,退休工资两三千。
原告的警察儿子:据说叫潘辉,当年30多岁,在市局8处任科长,一级警督,正科或副处级,相当于少校或中校。
被告彭宇先生:当年26岁,在某通讯公司担任网络工程师,月薪六七千,年底有丰厚的年终奖。外地人,未买房租房住。
证人徐寿兰的侄女(或外甥女):拒绝作证,姓名年龄职业等均不详。当天原告就是为了看望休假的侄女,才出现在现场的。有一篇报道曾电话采访过她,声称她和陈二春在表弟(潘辉) 他们去医院后,仍然还在现场待了一会儿。因此其年龄应大于潘科长,但她未对真相发表自己的看法。
派出所警察:按一审判决书和媒体报道,卢所长叫卢生荣,沈警察叫沈富根。一些报道中使用的所长卢昌斌系化名。
网上一直有两个谣言,一是说被告彭宇从事传媒业,所以才能调动媒体资源,把事情闹大。二是说警察儿子在事发的城中派出所任职,甚至有说法是副所长,因此违规参与本案。其实潘科长并不在该所任职,而在市局8处,职位也比所长高,所长一般副科或正科,相当于上尉或少校。市局8处就是处理街面上各类民事事务的,比如演唱会,企业庆典,灯会,马拉松之类的,以及拆迁纠纷、聚众闹事、扯横幅维权之类的破事。潘科长虽然没有在一审判决书中留名,但其实是本案最核心、最关键的人物。按报道到了派出所后,被告看到潘科长把工作证掏出来给负责处理的沈警官看,还对他说我也是警察,请你看着办等等话。很明显该警察并不认识潘科长,所以肯定不是这个所内的。但原告方也不敢辟这个谣,因为潘科长能量和权限比这个派出所内的任何警察都大,前文分析过价值上百万,最后等于把这个编制一万元卖掉了,血亏。
2) 原告诉求为什么有问题
一审判决书中,原告徐寿兰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很多人都以为,现场情况是徐女士贴着前车后门跑过,被刚下车的被告撞倒,可惜并不是这样。按电视节目中原告徐女士亲口说的,她是被第一辆车后门下来,迎面走来的被告,一下子撞到胯部倒地。这说明徐女士自认受伤位置到后门还有段距离。而一审判决书中证人陈二春证言:2006年11月20日其在21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当天下午,根据派出所通知其到派出所去做了笔录,是一个姓沈的民警接待的。
在电视节目中,陈二春明确提出,他看到彭宇下车后走了两三步扶起了原告。所以原告诉求和证人证词矛盾,逻辑上讲,至少有一个人说的是假的。
一审判决书中被告彭宇辩称,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在下车前,车内有人从后面碰了被告,但下车后原、被告之间没有碰撞。被告发现原告摔倒后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撞伤。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做好事而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首先,原告诉求中声称被告从车上冲下,这是不符合现场的,并且徐女士也不可能行至前车后门。节目视频中彭宇声称,他在水西门站下车是为了转乘21路,因此主观上他显然没有冲下车的意愿。一般人只有未及时下车怕车关门了,或者要赶时间,才会急忙冲下车。被告只是在同一站台转车,着什么急呢。按证人证言,他当时觉得彭宇这个小伙子不错,其他人下车都视而不见,径直走开了。说明在彭宇后面还有一些人跟着下车,彭也自认是第一个下车的。那说明下车前,彭宇是站在最靠近后门的台阶上,站在其余下车人前面。从客观上讲,彭宇没有冲下的空间,他后面有人都碰撞了他,门口肯定挤得满满的。既然被告主观上没有冲下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冲下的空间,所以下车时彭宇不可能冲下车,只可能是正常步伐,那他碰撞原告的可能性就变小了,因为原告到后门还有段距离,而彭宇眼睛是长在前方的,能看到面前的人,他又不戴眼镜,视力正常。
后来电视台曾请陈二春和彭宇一起现场进行还原(原告方未参与),确定徐女士躺在距离后车门约2米处。陈二春视频中明确提出,事发前他在队伍后面,徐女士在他右边,两辆83路同时到站时,队伍中有多人跑向后车抢座位,徐女士在其面前跑过。等他转头看时,徐女士已经倒在地上,彭宇下车后走了两三步扶起了徐。如果陈二春说的是真的,那就意味着原告和证人一开始都在远离车身的地方,按证词陈是在等21路,83路来了他是不会迎上去的,原告在其身边自然也远离车身。原告路线是相对于车身的斜线,不会紧贴着后门经过。后门也不是其目标,双方决不可能迎面相撞。
下图是现场示意图。
由此可见,原告的诉求根本站不住脚,她摔在距离后门两米处,究竟是如何知道被告冲下车来撞她的?既不符合证人证言,也不符合常理,是不是出于癔想?那被告撞人是不是也是其癔想。
3) 派出所谈话笔录和笔录照片为什么都是伪证
一审判决书声称,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原告对该份谈话笔录不持异议。被告认为谈话笔录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原、被告在事发当天和第二天所做询问笔录的转述,未与讯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宇称其没有撞到徐寿兰;但其本人被徐寿兰撞到了。原告对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持异议,认为其内容明确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判决书内容和媒体报道,派出所先是提供了谈话笔录,然后又在第三次庭审第二天陈二春到庭后出示了所谓的电子笔录和誊写材料,即当日被告笔录的照片和对应文字。这两个证据,都是伪证。
首先,这个沈警察的所谓谈话笔录肯定是伪证,当日的询问笔录已经丢失,事情又过去了很久,他如何能记得当时具体的谈话内容,在没有和被告讨论的基础上,搞出谈话笔录?必然是和原告方串通捣鬼的。如何捣鬼?自然是根据潘科长提供的被告笔录照片搞的,也就是说他一开始就知道潘科长非法拍摄了被告笔录照片,其中必然有隐情。应该就是他提供的笔录原件配合拍摄,因为拍照时间是第二天11点多,此时三份笔录都没有上交给内勤。谈话笔录和法庭作证中他记得彭宇当时承认了撞人,这是公然在说谎。如果被告真承认过,必然会写入当时笔录并让被告签字,而即使后来提供的所谓笔录照片也没有这个内容。难道该警察要自认失职渎职?从常理上讲,如果当时彭宇承认过碰撞,但是该警察没有记录到笔录中,为了掩饰自己错误,必然不会提这个,会以自己笔录内容为准。显然,他预期说谎能得到比失职更大的收益,因为所长是原告方的老铁,两人关系不一般。因此其说谎只会有功,不会追究失职。更重要的,沈警察和卢所长竟然绝口不提陈二春当天下午也被叫到派出所做过笔录。按陈二春视频证言,当天派出所打他手机让他去作证,号码显然是潘科长提供的。陈二春当天笔录中明确提出被告是做好事,与原告摔倒无关。这些警察都不提,就构成了程序不正义。很明显,如果提了,被告必然要求派出所根据当天电话记录找出老陈头来作证。后来所长作伪证被揭穿,观众就可以推断出,该派出所上下都和原告方有串通,很明显不是中立的。
至于笔录照片中的内容为什么也是伪证,参见5)。
4) 为什么派出所丢失笔录不可信
水西门公交站今属建邺区南湖派出所管辖(当时是白下区,后白下区合并到秦淮区时,水西门街道被划到建邺区),原告户口和居住地在雨花台区邓府山村。双方在白下区的省中医院发生争议,居然被潘科长搞到鼓楼区城中派出所去调解了。城中派出所根本就无权管此事,同一个区不同派出所都没管辖权,何况这竟然都跨了区,这是明目张胆的越权乱搞。潘科长就是为了造成既成事实,方便操作。潘科长动用了关系,还请了律师,那是下了血本的,横下一条心,一定要咬下被告的肉,所以派出所失职弄丢了笔录根本就不可信。所谓搬家装修误把笔录销毁了,不过是个借口,和被老鼠吃了笔录相比,更能忽悠人。派出所既然是越权插手,就不应该丢失笔录,原告是所长老铁,都要打官司了,还这么不当回事?正如前文分析的那样,弄丢笔录才好隐瞒证人。让被告找不到证人,警察又有所谓的谈话笔录,凭记忆证明被告当时承认撞了,这不就是优势证据了嘛。
5) 为什么被告笔录照片也是伪证,内容不可信
上文分析过了,不再赘述。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拍摄设备都是假的,内容不太可能是真的。如果是真的,为啥不复印?所有警察都会复印。简单的不搞却要拍照,很可能是复印能看出作假的痕迹,即其中有些话可能是后来警察粘贴上去的,因此被告才会不认。照片是哪天传到卢所长手机上的?最大可能是卢所长上庭的前一天。第三次开庭,陈老头露面了,带来了盖章的话单,表明当天有个叫陈二春的,电话打过侄女和潘科长,并且从没有打过彭宇电话,当天还有派出所号码打给过他。可以推断为证人和双方都不认识,并且排除是偶然打错。他说的现场情况和被告主张的一致。徐女士居然能耍赖,装模作样辨认了半天说当时不是这个人,陈当天又恰巧没带身份证,于是法官延期到第二天。很明显,原告方和派出所都预期证人作证会有利于被告方,所以不认他。徐女士耍赖时,派出所和潘科长都不敢吭声,因为一但表态支持就是说谎和伪证。他们都是警察,知道后果。证人出庭后,优势证据就到了被告那边了,原告方只好兵行险着,让卢所长拿笔录照片来,试图借助所长的身份增强说服力,但这恰恰暴露了弱点,即原告方早就有笔录照片,却迟迟不拿出来给法院,不仅程序不正义,而且表明原告方心虚,知道这不仅是伪证,而且是非法手段获取的。由于潘科长卢所长都不懂exif信息,那大概率是不会自己倒腾照片的,最大可能是所里懂的小警察干的,即全所上下可能都参与了造假。当然,该所任何人都不敢承认这一点,一但做实了那是100%要扒警皮的。甚至卢所长伪证被彭宇带着电视记者当面揭穿了后还声称,照片是潘科长偷拍的,他当时已把其手机扣下了,和案卷放在一起。但最后该手机的下落他也不知道,说可能和案卷一起丢了。这种低级的谎言,完全藐视群众的智慧,简直把观众当三岁小孩。他知道自己在说谎,也知道你们知道他在说谎,但还是要死撑。如果说实话,因为潘科长是市局的首长+好友,他来求我不能不给面子,所以一时糊涂,越权参与此案,又按他要求毁了笔录,作了伪证。。。瞎说大实话,让政法系统的领导下不来台,那是肯定要被扒鸭皮的。
解释下为什么所长是继续在撒谎。按电视台对沈警察的采访,他是外勤,笔录档案由内勤保管,他第二天做完原告笔录后,就把原告被告证人笔录都交给内勤登记入库了。后来再没接触过,如果他申请取出笔录,也是要找内勤小鸭头签字的。而照片拍照时间也是第二天11点多,此时笔录还未上交。因此,潘科长拍照必定是沈警察配合的,这必定是所长同意的,否则不敢公然违纪。后来派出所因为装修销毁旧档案,也是上面批准后由内勤负责实施的,采用碎纸机而不是放火烧。沈警官这么说是预防性甩锅,别以为是我失职弄丢了笔录,别赖到我头上啊。也别以为我蠢,敢把假笔录上交,隐含的意思就是笔录照片是真的。但是,笔录和照片并未同时出现过,无法核对真假。照片是粘贴后的,但上交的是原来的真笔录,也是可能的。但如果所长把潘科长的手机扣下和笔录放一起,那么入库时内勤肯定要登记该手机,总不至于内勤贪墨了市局首长的手机吧?就算当时忘了登记手机,销毁时也不可能被碎纸机碎掉。。。既然所长满口柴胡,那该所对被告的不利证据都不可信。看到的地方有一个蟑螂,看不见的地方不知道有几个,现在是蟑螂公然满地爬了,根本不怕人。
6) 为什么证人没有说谎
有没有人考虑过,证人陈二春会不会因为对潘科长或者警察系统有意见,所以冒着伪证坐牢的风险,坚持说谎挺被告。首先证人与双方都无利害关系。他为被告作证,没有任何收益,反而要付出时间和交通费成本。他面临的风险则很大,真撞过他就是伪证,不仅要进去而且会名誉扫地。那么有没有可能证人在说谎呢。
分析一下很容易判断,因为彭宇在不知道其姓名时,就期望他出来作证,而原告方拼命阻止他,派出所则消极对待这唯一的出庭证人,说明原告被告派出所三方都预期,证人会有利于被告,不利于原告。否则派出所或原告方早就找他了,有通话记录的。他们为啥如此的高度一致呢?如果说,派出所和原告方是因为早就知道证人笔录的事情,那被告彭宇为啥也是如此预期呢?如果陈说谎,那情况应相反,被告应极力阻挠证人才对。很多类似的案件,原告方都是跪求证人出面,巴不得有人站出来,这个案子为啥相反呢。显然,证人没有说谎,他说的现场情况每一步都符合常理,值得信任。考虑到另一个到过现场的潘科长表姐,死也不肯出庭,可以推断出她的看法,很可能是不利于原告,有利于被告的。
现场和证人情况说清楚后,下面正式分析法官判词中的错误。
7) 错误1:现场判断不符合常理
一审判决书: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按法官逻辑,原告摔倒后并未立刻呼救和请陈二春抓住被告,不是直接排除被告的嫌疑了吗?真是被告撞的,原告应该说“呆B,你没长眼啊”,“傻D,你为啥撞我”之类的才对,不该说“谢谢你,你是好人,不会连累你的”。被告和证人声称,原告说了很多次感谢的话,连后到的侄女都听到了,想必潘科长也听到了。证人声称,当时队伍中有10多人一起奔向后车抢座位,假设是被一起赶车的人撞倒的,这人直接上后车走了,别人就算看见也不会管,都忙着去抢座呢。是不是有这种可能?被告当时还在车上,车门没开,10来人一起跑向后车,他也看不清是谁撞的,他下车后只看到老太躺在地上。难不成被告一下车就面临一群人象角马群一样从面前跑过,躲开这个躲不开那个,终于被徐老太撞到了?但这和证人看到的不符啊,证人看到的是彭宇下车时老太已经倒地了。既然原告主张是在车下相撞,那是否第一个下车其实并不重要。不是常理,而是证人排除了后面人相撞的可能性,因为他看到后下的人都视而不见,径直走开了,显然这事和他们没关系,就算有也不可能再找到他们了。很明显法官也很烦证人,能不提就不提。
有没有可能,被告把原告撞飞到后门两米外,然后又假惺惺的上去扶?原告并未作此主张,再说真有这么大动静,后面下车的人以及一起赶车的人不会看不到,肯定会来干涉。
8) 错误2:枉顾证人证言
一审判决书: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被告如果没看到撞倒的人,如何去抓呢?按法官意思,不找到买单的人,就得被告自己负责咯?按陈二春证言,侄女不愿意去医院,潘科长当时也请过陈老头一起陪去医院,但陈有事也没去。潘科长是骑摩托到现场的,自然也要骑去医院。老太腿断了,上下的士不方便,潘科长请个人陪着一起去,很正常啊。彭宇陪着打车一起去医院,明明是潘科长请求帮忙的,这个有证人证言,声称潘科长说的是一个人跑上跑下忙不过来,所以请人一起去医院。他和被告说的相同,应该是真的,怎么就成了与情理相悖。如果说谎,当时在场的侄女可以作证来反驳。反过来说,如果是被告撞的,被潘科长抓住强迫陪老太去医院,那应该让侄女陪着监视才对。到达医院,彭宇扶老太下车后,完全可以继续坐车去公司。当天他要上班的,回公司很正常,潘科长也不可能放下老妈骑摩托去追。被告有的是时间可以跑,比如陈二春打电话时,潘科长和表姐到现场以前至少有半小时可以跑,甚至最后在医院买水时,都可以跑回公司上班。此时双方还没撕破脸皮,也不知道要作支架。一跑了之就很难再找到他了。他肇事后没跑,是不是和情理相悖?会不会是在坚信自己做好事,所以有底气。
还有个细节,出租车费是谁出的。双方都没提,但可以推定是徐女士自己出的,毕竟才起步价。如果是被告出的,原告方不可能不提。如果真是徐老太自己出的,是不是可以推断,彭宇陪着去是在做好事,所以老太不好意思让别人掏钱。如果是被告出的,原告方可以说这是被告方有愧疚心理,就像在医院掏200块一样,增强说服力。
9) 错误3:相信作弊的警察
一审判决书: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根据以上内容,法院居然采集到了当时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所有三方的笔录不是都丢了吗,法院如何搞到的原告笔录?如果真有原告笔录,那证人陈二春的笔录哪里去了?可能性1:原告笔录其实没丢,证人的丢了,被告的丢了但是有照片。三人笔录三个待遇,三种情况三种打法,潘科长和派出所真是深通兵法啊。可能性2:原告笔录当时也丢了,这是后来补的。但事过境迁,如何能回忆起当时的细节?可能潘科长宝库里面也有原告笔录照片?可能性3:法院搞错了,并不存在原告的询问笔录,只有原告后来的回忆描述,被法官误当成了当时的原告笔录。从常理上讲,这个原告笔录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伪证。因为原告笔录是第二天在医院做的,前一天下午证人已经做过笔录,因此原告方和警察都已经知道了证人情况,真的原告笔录必然要记录陈二春的信息,因为侄女和潘科长都是其电话叫来的。而被告方始终不知道证人名字,显然这个原告笔录有问题,是假的。估计是后来搞的,所以故意不提证人名字,用有个老头之类的代词替代。
证人的地位更客观,要知道派出所上下是有利害关系的,并且是越权插手。没有管辖权唉,就算有真笔录都是违反程序正义的。被告笔录只有个说谎伪证的照片,居然也采信。被告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他又没有侦查权,怎么提供呢?有侦查权的好像都是潘科长的同事。徐老太8级伤残,是重伤,后来瘫在床上不能下地了。潘科长喊刑侦的同事,出面定被告一个过失伤害罪,岂不是更好?到时候被告花多少钱脱罪都会愿意吧,这不是更好榨油。为啥不这么做?因为可恶的证人拦在了中间不好对付。就算照片是真的,里面哪里承认了相撞?“我下车时是与人撞了,但不是和原告”,是这句不。法官说得清现场是怎么相撞的不,两位证人又是怎么回事。
说句实在话,这个案子里面的警察和法官表现都很差,枉顾游戏规则,一门心思乱搞。派出所连做污点证人都不够格,污点证人至少愿意说真话来赎罪。鼓楼区的城中派出所,插手白下区水西门发生的纠纷,这个能算程序正义吗。鼓楼区法院来管白下区发生的纠纷,这个能算程序正义吗。竟然都跨区了,苍蝇都不会搞错自己的qu,连厕所的苍蝇都不如。
10) 错误4:不相信见义勇为的存在
一审判决书: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庭审前调解时,被告方认为己方无责,根本不在钱多钱少上纠缠。第一次庭审,彭宇都没去,让自己的老婆去看看,答辩理由就是原告摔倒与己方无关,当时有两位证人。可是原告方不仅有律师,还来了近10位亲戚朋友,但都没有提供侄女电话。有些人是真没有,有些人是不愿意满足被告意愿。原告都能记住侄女电话,却不给被告,为什么呢,只能让人觉得心虚,自认证人会有利于被告。亲友团说不定也会打给她询问细节,征求其意见,结果肯定是不愿意掺合此事。彭宇一方并不怕侄女作证指控其撞人,真正目的是通过其拿到陈二春号码。
被告方确实没说是见义勇为,只说是做点好事,勉强算助人为乐吧。当时谁会觉得把地上的老人扶起来,就是见义勇为?法官明显很怕这个词。第一次庭审,很快就审不下去了,大家开始说闲话聊股票,彭夫人只能听听,给她印象就是原告方和法官很熟,很笃定的样子,所以回去后被告方也下血本找了律师。然后律师查出潘科长原来是警察,被告方决定把事情闹大,从网上找了媒体,大家利用舆论资源一起宣扬见义勇为被诬陷,引来各路扒粪的记者,大肆炒作唯恐天下不乱,这才记录了很多不为人知的细节。按法官的说法,没及时提见义勇为,就不可能是做好事,那如果雷锋出差一千里,肯定是官司惹了一火车。
11) 错误5:从结果反推行为,否认做善事的可能
一审判决书: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这个里面,首先是事实不正确。在站台时双方并未撕破脸皮,也不知道要花多少钱,咋可能给钱?证人明确表示没有看到在站台给钱,原被告也都自认是在医院给的钱,如何要倒过来请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站台或医院的人都是偶然聚在一起的,就算请了,以后原告和法官也不会认阿。据报道后来有至少4位互不认识的乘客,声称当时在现场,愿意为彭宇作证,为原告作证的则一个也没有。法院则认为事过境迁,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当时在场。
被告表示,200元是拍片(CT)押金,是原告向被告借的,原告表示是被告主动的赔款。这个地方没有人证,双方说法不一。可以确认的是钱交给了医院收费处,并没收到原告方口袋里面。被告搞IT收入高,200块钱不当回事不行吗,再说当时觉得救人要紧,先办手续再说。陈二春帮打了两个电话,也要花1-2元钱,一直也没向原告方要,按法官推断,是不是他因为撞了徐老太心里有愧,所以才帮忙的?总之,正向很多人指出的那样,有多种可能性,都可以导致相同结果,不能因为帮助别人,就推断是他造成了伤害,将好事推向不利。
12) 错误6:不顾事实枉法胡判
一审判决书最后部分法院宣称: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一审判决书完全不顾事实胡编胡判了。正如示意图显示的,原告不可能到达后门,所以被告不可能刚下车后就碰撞原告。被告不可能冲下车,也不太可能走了两米再撞倒原告,这和证人证言不符。如果证人说谎,原告其实是紧贴后门经过,那么她一开始应该在靠近前车门的地方才对。但这个地方她是看不到后车车牌的,凭啥去后车抢座,万一后车不是83路那不是白跑。从常理上讲,既然都在前门附近了,不如直接上前车算了。下图是驾驶员站在车门前,体会下这个位置能否看清后车车牌。
所以,法官是不顾现场自由发挥了,甚至篡改了原告的诉求,这要是没有相互勾结,那是不符合常理的。侄女和潘科长到现场时,彭宇和陈二春已经把老太扶到了路边,所以现场情况只有他们三人清楚。法官先是以证人没看到咋摔的,把证人彻底否定当作不存在,再胡编一些歪理,一定要给被告定罪。前文里面说了,这不是柿油心证也是鸭油心证,因为原告摔断腿了可怜,又是自己人。被告夫妻俩搞IT好几年了还没买房,肯定有大笔存款,所以找这个冤大头来买单。所谓考虑到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不就是觉得被告肥,适合揩油嘛。当然法官也心虚,只敢判了40%,真要撞了还耍赖,肯定要判主责。法官说什么公平责任就更可笑了,那不如干脆让在场的徐女士,侄女,潘科长,陈二春,彭宇五个人一起公摊算了。或者把卢所长,沈警官还有鸭鸭灵的接警小鸭头也加进来,他们搞丢了证据原件,肯定也有责任的。每人一万,大家一起来买单。本案中彭宇不是什么加害人,而是内部勾结枉法胡判的受害者。不过,法官也否定了原告诉求中被告冲下后门的说法,说明他也知道这条不符合常理。
正如前文指出的,本案的实质其实就是{被告+证人}PK{整个政法系统},这是原被告双方人品的PK,是庶民阶层与官僚系统的PK,也是公理和强权的PK。如果证人说的是真的,就意味着被告是在做好事,并且:
1)派出所是伪证,陷害被告;
2)法院枉法胡判,不符合天理人情;
3)鸭鸭灵的所谓报案登记表,记载报案时被告承认过相撞,是伪证;
4)鸭都政法委书记和最高人民法院表态,被告过几年后承认撞了人,是谎言。
这4个结论,和证人说真话彭宇没撞人这个前提是等价的。有了该前提可立刻推出这4个结论,反过来,如果能证明这4个结论,也可推导出这个前提。
如果证人说的是假的,被告其实是撞了人的,不管是谁撞谁吧,那就意味着:
1)派出所被告笔录照片内容是真的,虽然来源有瑕疵;
2)鸭鸭灵登记表内容是真的,虽然没报警录音核对;
3)法院虽然说理部分有问题,但判的结论正确,当然具体金额和比例可调整;
4)被告过几年后真的承认过相撞,陈二春这个老骗子是说谎作了伪证;
但是,这会造成很多不符合常理,无法解释的怪事,比如,现场不符合,证人情况不符合。被告咋有胆量把这事情闹大的,他不怕陈二春和侄女作证是他撞的人,还有现场其他人也可能出来为原告作证,他这不是找死吗。后来还公然承认相撞,挑衅大家的神经,是不是也有大的关系?原告一审4.5万也不要了,1万就和解了。后来被开掉了,也不去上访喊冤。和解金还是第三方出的,被告自己并没掏钱,鸭都后来还给他发了2万元的委屈奖,去掉律师费外还赚了点。宰白鸭没宰着,反而让白鸭倒过来给宰了,这个不奇怪吗。
13) 彭宇是不是也有关系?
脑洞大开一下,彭宇是不是也有关系,而且是很大的关系,所以才有恃无恐。明明自己撞了人,竟然还敢主动搞大。比如,后来有报道,一审判决后彭宇无心工作,去山东找同学玩了两三个月,其间公司仍然给他正常发米。他显然是乘机找了下家,后来很快就辞职跑了。反正又没在当地买房,在哪里苦钱不是苦呢,鸭都待不下去了赶紧溜。那么,假设他是山东人又姓彭,会不会认识后来的哪个皇亲国戚。他一审后回去搬了救兵,为他说了话,所以二审才不敢办他,从轻发落了?潘科长也因为对方来头太大,才只好默默认栽。甚至对方能量太大,后来把潘科长饭碗都给砸了来泄愤,他也不敢去闹。有没有这种可能性?感觉似乎不像。因为后来政法委书记和北京都表态,彭宇后来承认过相撞。如果真有这种硬关系,似乎他们不敢这样公然泼污水。潘科长早就被开了,直接把帐算在他头上不好吗,上顺天心下顺民意,来个大家喜闻乐见的大团圆结局。
14) RP大PK
其实有一种相对简单的判断方式,就是判断各方的RP值,RP高的一方说的更可信。而不是像政法系统的宣传那样,看官的大小,以为官大的就更可信。
原告徐女士:-7
(1) 不守规矩排队,跑去后车抢座,只想走捷径,毫无风险意识,扣1分。
(2) 违背“你是好人,不会连累你的”诺言,食言而肥,扣1分。
(3) 诉求中撒两个谎,不可能经过后门,被告也不可能冲下。扣2分。
(4) 公然当庭撒谎,否认陈二春证人身份,扣1分。
(5) 采访得知,平时仗着儿子是警察,凡事都不肯吃亏。风评不高,扣1分。
(6) 采访得知,街坊们指着她家骂,害得她搬家。老街坊们不应该组团去被告公司骂这个撞人不认帐的无赖吗?显然他们知道原告的RP。扣1分。
原告儿子潘科长:-10
(1) 一到现场就粗声粗气吼被告和证人,你的车呢?然后打电话报警。不过鸭鹅鹅认为不是交通事故,并未出警。素质不高乱发脾气,扣1分。
(2) 违规跨区找老铁的派出所,而不是事发地派出所,程序不正义。本人是干公安的,肯定不是因为不懂管辖权。扣1分。
(3) 和派出所串通,违规拍摄笔录照片,扣1分。
(4) 让所长出照片伪证,扣1分。
(5) 施加不当影响,说我也是警察,请你看着办。让警察用记忆证明当时承认过撞人,扣1分。
(6) 对法院可能施加不当影响。据报道和法官很熟,庭后聊天讨论股票,很笃定的样子。扣1分。
(7) 因与鸭鸭灵同一单位,可能对其施加过不当影响,导致报警录音未保存下来。扣1分。
(8) 后来网上被人匿名爆料,包括姓名,警衔,职务,住址,电话等个人隐私。应该是局里的同事看不下去了,所以爆料,大家这才知道是市局8处的科长,据说是副处级,但未证实。风评不佳,扣1分。
(9) 后被单位发红头文件开除,据看过通报的知情人讲是涉嫌渎职而不是伪证。除了本案可能还有别的问题,RP和业务能力被单位彻底否定。扣2分。
被告彭宇:未撞人+8分,撞人-2分
(1) 扶起摔倒的老太,并和证人一起扶到路边,避免更大伤害。加1分。
(2) 自愿陪同徐女士去医院,上下的士时照顾对方,加1分。
(3) 不管撞没撞,主动掏钱帮助交拍片押金,为徐女士检查争取时间,值得赞扬,加1分。
(4) 愿意主动买水给徐女士和潘科长,加1分。医院的水很贵,超市2元的医院小卖部卖3-5元,即使肇事也没必要买水给对方,说明为人大方。
(5) 第三方单位主动帮助交和解金,并且请假期间未扣钱,说明RP被单位肯定,加1分。
(6) 获得鸭都委屈奖2万元,表明RP受到社会面肯定,加1分。
(7) 好几个互不认识的乘客,愿为其作证,说明有理的概率很大。加1分。据报道至少有4个乘客愿作证。如果他们都是随机支持哪一方,概率都是50%,有4个说明被告方有理概率为85%,才可能4人都支持的概率超过50%。但他们是后来才出现的,可能受到舆论影响。
(8) 证人陈二春相信其RP,根据自身所见所闻判断其在助人,加1分。
但是,如果真是其撞的,并且日后还主动承认了这一点,就表明不仅是个无赖,还对证人恩将仇报,直接扣10分变为-2分。
证人陈二春:+6分
(1) 帮助扶起原告并扶到路边,避免更大伤害,加1分。
(2) 主动借手机给原告打了两个电话,花费1-2元,加1分。
(3) 当日下午接电话后去所里作笔录。主动行使公民权利,加1分。
(4) 处于公心,冒风险主动站出来出庭作证,披露大量细节,加1分。
(5) 据报道证人日常的风评不错。加1分。
(6) 一审原告胜诉后,在法院门口大喊朋友们,以后谁还敢做好事。热心公益,愿意伸张正义,加1分。
城中派出所卢所长与沈警官:-10分
(1) 跨区插手民事纠纷,程序不正义,扣1分。
(2) 弄丢了被告,证人,原告三份笔录,扣3分。潘科长千里迢迢特地找你这个所,你居然把证据弄没了?咋还有脸在道上混,是不是苦肉计?
(3) 让原告方非法拍摄被告笔录照片,涉嫌相互勾结,扣1分。
(4) 所长在照片来源上说谎作伪证,扣1分。
(5) 所长谎言被彭宇揭穿后,竟然继续当众撒谎,实在太恶劣。扣1分都少了。
(6) 警察用记忆证明被告当日在所内承认过撞人,要么是谎言,要么是自己失职。扣1分。
(7) 派出所绝口不提证人当日也做过笔录,不公正且程序不正义,扣1分。
(8) 后来所长被撤职,表明RP和业务能力被上级否定,扣1分。
鼓楼区法院王法官:-8分
(1) 在庭前调解时有偏向,让被告接受11万多的和解,明显不公正,扣1分。
(2) 否定现场目击证人,却相信作弊的警察,未排除非法证据,扣1分。
(3) 用歪理断案,引起轩然大波,社会反响极坏,扣1分。
(4) 老法官们都对此案避之不及,他主动跳出来或者实在推不掉了,不管怎么样,缺乏风险意识一味迎合,扣1分。
(5) 后来有受害者爆料,玩弄女性导致3次堕胎。一次可能是不小心,多次说明完全漠视女性健康,只顾自己享乐。堕一次扣一分,共扣3分。
(6) 被法院贬到街道,说明RP和业务能力被单位否定,扣1分。
政法委书记:-5分
(1) 在外事活动中丢脸丧失国格,还说谎,扣3分。
(2) 在原告被告已经封口,无法表态的情况下,学雷锋帮被告承认撞人,并无实际证据,扣1分。
(3) 后来据说被贬了甚至进去了。说明RP和政绩被上面否定,扣1分。
最终,徐寿兰-7,潘科长-10,彭宇+8或-2,陈二春+6,派出所-10,王法官-8,政法委书记-5。从RP值上看,陈二春和彭宇更值得信任。潘科长和派出所最不值得信任。因此,在200元问题上,没有第三方旁证,因徐女士和潘科长RP值较低,所以概率上讲彭宇说的更可信。在笔录照片的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上,彭宇高派出所低,也是彭宇说的更可信。
15) 由结论倒推前提
本文最后部分,通过反证法来证明以下4个结论:
A. 派出所上下都是伪证,目的是陷害被告
这个很多人都说过了,参见上文和本文。
B. 法院枉法胡判,不符合天理人情
参见本文。很多人也已经评论过了。
C. 鸭鸭灵的报案登记表,记载报案时被告承认过相撞,也是伪证
详见上文的分析。总之,录音真对原告有利不可能会消失。录音不消失,伪证的登记表是不敢出笼的,鸭鸭灵也怕把自己搞进笼子里去。被告报警时如果承认过碰撞,下面无非是赔偿比例问题,鸭鸭灵居然还不出警,还说什么没监控没法判断,莫非是要包庇被告?原告是市局的科长唉,这个说的过去吗。最最关键的,潘科长后来被开了,而所长只是撤职。所长是不可能让鸭鸭灵出伪证的,只可能是潘科长自己搞定的。最后上面调查清楚了,忍无可忍才把他给开了。但这事也不能说的太细,你懂的。
因为卢所长的珠玉在前,所有来自政法系统的说法,都首先要考虑是不是谎言,是不是符合常理。这不是信不过鸭鸭灵的业务能力,是信不过瓜田李下的勾搭。如果能理解,派出所笔录照片是精心搞的伪证,那应该也能理解,鸭鸭灵的证据就一张纸,上面除了红章是真的,其它连登记时间都不可信。过了11个月才拿出来,那是假到天外了。天天接电话,你能记得住几个月前这点屁事的细节?如果是当天登记的,那为啥不早点连同录音一起拿出来,上法庭质证呢,显然是程序不正义!所以,根据常理鸭鸭灵的所谓报案登记表,大概率也是伪证,出笼前把录音删了,然后推在时间太长上。目的就是学雷锋想帮同事保住饭碗。从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甚至可能是上面授意鸭鸭灵搞的,用这个施加压力,再不肯和解,休怪我们搞莫须有咯,反正又不是你自己出钱。
D. 鸭都政法委书记和最高人民法院表态,被告过几年后承认撞了人,也是谎言
这个也好理解,首先二审在保密状态下和解了,被告赔1万还是第三方出的。约定双方都封口了,否则面临高额违约金。彭宇过几年后真敢承认撞过人,那他半个房子就没有了,不会因为你认错忏悔,就不按合同办事,至少一审赔偿金还有骗来的2万元“委屈奖”肯定要掏出来。只要人是自私的,这个说法就不可信,他连4.5万都不愿意给,肯定不会冒此风险。更重要的,他这么说,会把证人限于不义的境地。他承认了陈二春就是伪证,肯定要请进去度假的,至少要罚点钱。证人担了那么大风险帮他,他就这么报答吗?恩将仇报不是给自己留下千古骂名。有个无业游民也要上访申冤了,你们不惩罚说谎耍赖的流氓,却惩罚可怜的受害者家属,说不过去吧,至少得让他们赔钱。
所以按照“理性经济人”的选择,彭宇绝对不会过几年后自己承认过撞人,这不符合常理,除非脑子进水了。捋一下思路:派出所被告笔录是伪证,至少还有个照片;鸭鸭灵冒出个登记表,已经没有报警录音可核对,但至少要强调是和报警录音一致;政法委书记和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学雷锋帮被告认账,没有任何影视和书面的证据能证实,就只剩下嘴硬,不愧是鸭都。被告还不能反驳,一反驳就是违背了封口令。反正核心思路就是被告自己承认过相撞,既不符合现场情况和证人证言,也不符合天理人情。既侮辱被告的人格,也侮辱被告的智商。这么说就是为了维护政法业可怜的脸面,为鸭都站台。其实被告就算承认,也不过就相当于口供,还是要看是否符合现场。打个比方,如果被告发昏了亲口宣称,就是他推倒徐老太的,目的是想杀她甚至强暴她,是否就是实情?很明显不符合常理。
如果证明了以上4点推论,就可以推导出其等价的前提,即证人和被告方说的是真的,没撞人。这就构成了一个非常可怕的真相:有权的一方插手后,整个产业链就自动撮合起来,沆瀣一气上下乱搞,联合诬良来宰白鸭。派出所越权插手,串通说谎制造伪证;区法院也不敢公然驳回区内派出所,法官勾结原告篡改诉求和现场,硬着头皮用歪理胡判;鸭鸭灵把报警录音删了或撑到超时,出个伪证来阴被告;政法委书记和北京最高法也为了脸面,公然说谎诬陷被告。只有一位热心的退休工人努力在帮忙,不想让雷锋吃亏。
当然,还有另一个可能的真相,其实彭宇也是有很大后台的,所以才有恃无恐。明明自己撞人了还敢主动炒作撒泼。法官判的没错,只是不该说那句千古名言,惹恼了舆论界,所以才掀起了轩然大波。最后被告被鸭鸭灵的报案登记表揭穿,这才不甘心的赔了点钱,还是别人代出的,估计是为了讨好其后台。要是没后台,其单位咋会几个月没上班还照发工资呢?肯定是养着关系户,干不干活都行。后来被告还敢不顾封口令,公然承认就是自己撞的。那意思是说,俺有关系就算撞了老太也没事,当然也可能良心未泯想忏悔。鸭都不知道为啥很怕他,明明有证据二审也不敢惩罚他,连带说谎伪证的老陈头也不敢搞,任由他们胡搅蛮缠误导群众。那么多警察,如果知道自己老妈被撞瘫也没人给伸张正义,警察儿子维权反而被开掉了,会不会感到灰心丧气,对政法行业产生怀疑和不满呢?
这两种真相,看起来都很可怕,都让人感到很不爽。一方押上了政法系统的全部信誉,你敢怀疑鸭鸭灵和政法委吗?大王庄的老鸭头都主动来为鸭都和产业链站台,你敢怀疑竟然不是全聚德而是全缺德?另一方虽然是屁民,但押上了雷锋叔叔的光荣传统和公序良俗的价值观,输了以后就没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了,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双方都输不起。所以二审和解是最好的选择,赶紧封口细胞内消化。正如前文所说的,结局是不圆满的,真相是要靠猜的。
要是觉得猜得有道理,请点个赞再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