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强奸罪定义: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憋嫌无聊,请忍着看完!!)
强奸罪的主体:14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详见《刑法》第17条第一款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强奸罪的客体:女性的身心健康权。
强奸罪的客观要件: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强奸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且具有奸淫目的以性交的行为满足性欲。
所以啊,满足以上主体,客体,主观,客观要件即可构成强奸罪,而不以是否带避孕套为判断标准!!!
而对于判断强奸罪的即遂与未遂才有接触说,插入说,射精说这几种学说。
“接触说”即只要双方生殖器官发生接触而不论是否插入即构成强奸罪的即遂。(海南校长带小学生开房案采用该种学说)。
“插入说”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即构成强奸罪的既遂,而与是否射精无关。(所以戴避孕套强奸一定已经构成强奸罪了,而且按照插入说也已经构成强奸罪的既遂啦……)
“射精说”即以是否射精为强奸既未遂的标准。(……我国可不采用该种学说,所以即使在受害人体内未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精液,也可能构成犯罪)。
综上,在我国,戴避孕套强奸一般是构成强奸罪且即遂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