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洋子本身最多只构成包庇罪。你的描述部分还是有些问题的。
洋子和小饰互换衣服的行为就只是一种生活行为,根本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杀人行为,自然不用讨论故意杀人罪,也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至于说“间接正犯”,这个概念实际上是指行为人通过欺骗、强迫等手段对他人形成支配力,并将他人作为自己犯罪的工具。
而在本案中,洋子换衣服的行为本身是为了逃避惩罚,而不是要将妈妈作为杀死小饰的工具,更没有任何刑法上的实行行为。洋子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至于说帮助犯,帮助犯要求至少是为正犯(本案中是妈妈)提供了物理上或者心理上的帮助,以促进正犯制造客观层面的违法事实。但是帮助行为本身要有能够制造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但如前文所述,洋子的行为是生活行为,根本不值得评价为帮助行为,自然也就不可能是帮助犯。
妈妈本身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这点没有什么争议。不过妈妈本人是不可能构成包庇罪的,因为犯罪人包庇自己本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同时妈妈也不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原因很简单,也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