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为物权和财产犯罪的核心都在于占有。
善意取得,第三人占有该物,是在后,也就是说,物权变动,一般依赖的是买卖这一行为,然后产生物权变动。这里面第三人只有基于买卖这一行为,占有该物。
这对于善意取得就会变得非常容易判断,交付了就善意取得,没交付,由无权处分人承担对于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允许占有改定,则第三人就可以在物权变动之前通过,租赁,保管等等多种原因占有该物。然后再通过占有改定,变动物权。
这就变得非常隐秘。根本不能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了。
举个例子。
小明给小红一个宝物保管,宝物价值1元。
小红将宝物给张三玩玩。
张三取得第一周价值1元,第二周价值2元,以此类推,第五周价值5元。
1.当不允许占有改定善意取得时。
价值5元时,此时,张三想要善意取得,就要把宝物还给小红,再由小红卖给张三。这时如果成交价是5元,张三虽然明知,但不能证明张三明知,张三市价购买,善意取得。而小红无权处分,把所得5元给小明,小明丢失宝物,但获得5元,没有太大损失。
2.当允许占有该定善意取得。
价值5元时,此时,张三就可以与小红串通,说再宝物1元的时候,已经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善意取得了。在第一周的时候,价值就是1元,那么张三还是市价,还是可以善意取得。实际是张三给小红3元,但是小红只需要给小明1元,自己得了2元。
善意取得法律价值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并且有严格的限制,即使物权人损失物权,也不至于损失太大。
而如果允许占有改定善意取得,就会反向破坏交易,物权人会因善意取得损失巨大。
所以,简单来讲,如果允许占有改定方式善意取得,基本就不存在恶意了,全都是善意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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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不理解,就要区分法律上的善意和日常生活的善意的意思。
因善意取得物权的第三人,你不能主观先入为主的认定他为善意,你要通过构成要件判断,是否应当明知,是否对价,是否有合规手续。
很多善意取得人,并不是善意的。但因为要让自己符合善意取得,所以支付相应对价。物权人损失物权,但可以让无权处分人返还,获得市场价的赔偿。
而占有改定的隐匿性,就会造成,恶意的善意取得人,不需要太大代价就可以利用善意取得制度,通过低价获得物权,使得物权人赔了夫人又折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