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来聊一聊山东辱母杀人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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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上诉不加刑。

其次,现在舆论一边倒,但司法毕竟是独立的,不受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干预。所以,我还是希望司法能够独立做出审判。二审会不会改判,很难下定论,法官并没有枉法裁判。

最后,一审判决的结果,其实可以说不瘟不火。我国毕竟是罪刑法定,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没有群众想象中那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审理判决,并无明显错误,只是不合情理,一纸冰冷和理性。

尽管,从表面看起来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确实是案件的焦点,但,其实这远不是影响案件判决结果最重要的因素。我想在这里不过多讨论正当防卫的设置是否合理的问题,不是因为现在的正当防卫制度设置毫无问题。而是因为即使法律设置有漏洞,假如法官在司法层面,能够积极的行使法律所赋予其的根据实际情况,解释、创制法律的权利,能够主动发现、弥补、衔接司法和立法活动之间的漏洞,即使个别案例的极端情况,超过了现有法律条文对预期情况的概括性描述和判断,也不会影响公正裁决的做出。因为一份公正裁决,应该是结合了缜密、高级的逻辑理性和丰富、客观的实践经验的产物,而决不应仅是建立在法官们遵循法律条文规定、对条文照搬照抄的简单、机械性工作的基础上。法官们应时刻牢记的是,每一份判决不仅维系着个人的荣辱和业绩,更维护和体现着整个法律体系的尊严与价值,反映着一国立法的精神导向和人文良知。

于欢的行为,不仅是法律问题,首当其冲所涉及的更是一种对伦理底线的突破和思考,换句话说,对于这一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不仅应当仅仅停留和局限在法律层面。当法律调节之下的规范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发生冲突时,社会应当启动怎样的机制,填补法律原则与人伦常情之间出现的罅隙?填补民众的美好愿望与僵硬的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如果我们做到了这些,才能真正回应好人心的诉求,才能客观中立的处理好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才能理性的正视法治中的良知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