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月14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桩重大贪污案件进行了初次裁决。法庭的判决指出,被告冯永明被认定在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贪污中,涉案金额达到了7.9亿元人民币。此外,他还被判定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国有控股公司股权7988万余元,以及侵占公司财产1100余万元。根据罪行,冯永明被判定犯有贪污罪,法院判处他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并对他的个人全部财产进行没收。然而,冯永明对于这一判决表示不服,目前正在进行上诉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审判涉及的前光明集团董事长冯永明的贪污金额达到了7.9亿元,震惊了公众和法律界。[1]此次判决对冯永明的未来产生了重大影响,他的命运将取决于上诉的结果。[2]
冯永明,男,1953年9月生,黑龙江省绥化人,高级经济师,曾任光明集团董事长。1985年创办“光明家具”,1996年4月25日光明家具在深圳上市,为同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2004年度新财富劳斯莱斯500富人榜第120名。2011年1月14日,伊春市中级法院宣判,冯永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永明不服判决已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