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现代刑法理论反对同态复仇?

为什么现代刑法理论反对同态复仇?

这点过去我一直很迷茫,曾经朋友对我说,他可以支持同态复仇,他强烈的反对修复性司法。而我则强烈的反对这种报应主义,我想知道同态复仇为何是错的,但我当时没有找到答案。

后来我从诺齐克那里得到了答案,只不过答案是:

同态复仇可以是正确的。

我们现在假设一个无政府资本主义社会,这个社会中的所有个人都尊重产权,认为侵犯他人财产是错误的,只不过这种尊重和现代社会的个人一样,现代社会的个人承认杀人是错误的,尊重个体的生命权,但有时会背离这点。

这个条件导致的就是,一般情况下,人们不愿意去侵犯产权,但特殊情况下的确会。我的意思就是说,这里我们不要把无政府资本主义社会想象成人与人的战争之环境。按照这些假设保护产权的成本不是特别的大。我会用这个社会来类比现代社会,阐明同态复仇为何会被拒绝。

而无政府资本主义社会中,如果一个人被侵犯,那么这个人需要寻求“安保公司”的保护,他会提前向某个安保公司交保费,以在遇到被侵犯之时,寻求安保公司的帮助,毕竟个人捍卫自己的产权需要的精力实在是太多,不值得。

如果侵犯他的人,没向这个安保公司交保费那没什么,但倘若冲突的双方都给这个安保公司交了保费怎么办?

那当然会使得这个安保公司处理这样的问题非常麻烦、尴尬,因此安保公司会倾向于要求委托人放弃自己去同态复仇,将有关纠纷提交给该公司所认可的某种司法程序来处理。

这种做法相比较不这样做,至少在安保公司的两个委托人之间发生纠纷时,会在总体上改善委托人们的权利保障处境:

可以想象下在不这样做而允许同态复仇,委托人的状况会因复仇之间的不精确性发生更多的冲突,导致更多的恶劣境况。

而且任何人只要因和安保公司订立契约,放弃了同态复仇,那么可以想象,他肯定会强烈的希望其他人也是如此。这是很正常、很合理的想法,这会促使安保公司有动机要求所有会和委托人发生冲突的个体都放弃同态复仇。

这就导致了一点:这样的安保公司相比不这样做的安保公司具有了:市场竞争优势。

那么最终市场中留存的安保公司都将是这样的安保公司。

其他的我就不多说了,诺齐克本意是想论证无政府资本主义会自然的导向最小国家,但这个论证启发我:

国家不就是一个特殊的安保公司吗?国民就是它的委托人,而国家内部的委托人之间就经常发生纠纷。完美对应上了!

在古代,国家能力太薄弱,因此做不了太多也罢,而现代国家能力强了,能够实现这点,而且也比古代更加在意人权,那么由于“国家与国家之间也会产生竞争,不然国民就会润”,因此基于同样的缘故,国家之间的市场竞争导致现代国家普遍要求放弃同态复仇。

基于诺齐克的权利理论,同态复仇当然可以是正义的,只不过市场竞争会导致同态复仇会被阻止。

国家也是如此。

同态复仇被反对,一方面的确有“同态复仇是坏的”之缘故,另一方面也是现实因素影响,市场竞争导致国家普遍反对同态复仇,而刑法理论一定程度上会倾向于为现实中的国家辩护。

这就是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