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26 岁北京妇女董珊珊婚后 10 个月被家暴致死,终审判决凶手有期徒刑 6 年半」?

如何看待「26 岁北京妇女董珊珊婚后 10 个月被家暴致死,终审判决凶手有期徒刑 6 年半」?

谢邀。

下面的言论,仅是我的个人观点,与职业无关。

整个视频我都看了,说心里话,我感到悲伤。

世间应无法外之地,这是我所坚信的理念,我们国家是成文法的国家,打个比方,成文法是一个圈,把能想到的状况都放在了里面,而家庭暴力,其实一直都在圈里。

拿第一个案件来说,受害人自诉,被丈夫用铁棍敲击脑袋,如果抛开婚姻关系不看,我们暂且把他们当作两个法律上的自然人,直接击打对方头部要害部位,这个说故意伤害都轻了,应该是故意杀人,没死只是脑袋够硬而已。而其他身上的伤痕,故意伤害是跑不了的,至于能够达到什么样的伤情,需要法医的鉴定。

再说第二件事,受害人母亲讲,其女儿被人拖住头发,硬生生的从身边夺走,之后带到了河北,监禁一个多月,这里有个细节,当受害人最后一次回家时,她母亲说:“你又怀孕了?”这说明,受害人之前可能怀过孕,但是这个孩子没有来到这个世界上,这个孩子因为什么消失了,没有人知道。而最终法院判决,依据的是虐待罪,我不知道其考虑是什么,按照伤情情况来看,受害人已经出现了内脏破裂,造成腹部严重积血,就刑事案件中所见,内脏破裂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说明外力伤害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至少是故意伤害致死,说是虐杀,也不过份。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并没有得到认定。

法律的规定本身,没有问题,出了问题的,是执法的人。

视频里提到,警察劝和不劝离,我不知道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至少,不是出于法律的观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你只需要看是不是有受害者,有没有实际侵害的行为,有没有达到立案的条件,他们是夫妻、子女还是别的什么关系,都不能替代自然人的法律属性。法律从无规定,丈夫可以殴打妻子,法律也从无规定,父母有权虐待孩子,我们面对的,只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已。法律其实很单纯,但是人不是。

执法者不能依法执行,就是对违法者的放纵,这,也是对法律本身的伤害。

但是要让执法者真正站在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不是一句话或者两句话的事,要知道,不过百年之前,女人和孩子还都只是家庭的附属品而已,过去的中国所信奉的,是天地君亲师,是三纲五常,是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强者对弱者的压榨,是常识是常态也是常理,我们是靠着服从来维持社会的稳定,而不是依赖于彼此的尊重。在中国最基本的社会结构划分里,最底层保持社会稳定的,是家庭而不是人,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存在,执权力者,是丈夫或者父亲。一代人对一代人的压榨和控制,毁掉了一代又一代人。

前几天我和我父亲在家聊天,说起来小时候我挨打的事情,他突然提起我十三岁那年,终于奋起反抗,把他推到了墙上,其实我小时候挨打的时候也想过,为什么我要挨打,为什么我不能报警,我家里有些亲戚就是警察,他们说,儿子告爹?你这是大逆不道!!我那时候并不懂法律,后来我才知道,父亲打我违法,奋起反抗无罪,这个叫正当防卫。所以那天我父亲提起这件事,我告诉他,你错了就是错了,除非你认为法律规定的不对,他本人是86年毕业的法律大专生,所以,他沉默了,我说我不会打我的孩子,因为我知道我没有权利,我也不会侮辱我的妻子,因为我一样没有权利,我们共同组建的家庭,不管父母孩子,都是平等的,从没有任何附加的权威。我父亲对我的反抗至今忿忿不平,但是我说,你难过的只是失去的权利,而在你心理,权利比家庭要珍贵的多。

一个警察,会劝挨打的妻子忍气吞声,那是因为,他认为他也有权殴打自己的妻子。

一个检察官,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案件当作虐待来处理,是因为他也认为,家庭之中的伤害,可以从轻。

而一个法官,在适用刑罚上同情嫌疑人,是因为,他隐隐约约的感觉到,可能有一天,他也会是那个嫌疑人。

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我们自知而有理智,一些为了多要些钱的人,天天围在公安局、法院门口鼓噪不休,而这些真正被伤害者,却又往往选择了忍气吞声(不针对本题中的受害人),执法者未尽自己的义务,而受害人也未争取自己的权利,这就是我所知的现实。

很多人说,你说这些东西没有用,你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是的,我无言以对。

如果我有超能力,把这些打人者带到你们面前,你们会不会把他打死??

暴民一样是在伤害法律,你们一样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但是我们能不能想到办法,去扭转这样的局面?

我想我们可以,从反抗你的父母开始,从尊重你的妻儿开始,从真正认识自己,遵守法律,尊重每一个人开始。

人人生而平等,世无法外之地,我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