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的国家的政治哲学,是与现代影响很大的两种形态不同,古典的以柏拉图和西塞罗为代表的政治哲学,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他们非常关心的核心问题就是在一个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中我们怎样选择最佳的政体,最佳政体问题通常是古典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但这个问题隐含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是能够共同生活在一起,具有共同的法律和习俗,亚里士多德深入探讨过什么样的人算公民,不是只有贸易往来、婚姻就够了,还要有共同的生活方式;它其实相当小,柏拉图在《法律篇》提到比较理想的大概是五千多人,感觉其实也就跟北大差不多,这是一个小型的共同体(雾)。在近代思想重新思考人类的社会关系的时候,会重新考虑人和人的交往方式,会认为现代社会面对的是一批彼此不那么熟悉的陌生人,主要的身份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彼此不了解他们的生活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他们的种种人的特性要抽象掉。罗尔斯在《正义论》一开始设置的无知之幕非常完美地体现了现代政治哲学的出发点,在一个大型社会,不了解人的背景和出身,这些人怎么能够和平理性地共处,这是现代政治哲学非常关心的问题。这两者之间有激烈的冲突,有不同的支持者。本文讨论的是与这两者不一样的国家的政治哲学。
可是为什么要把国家的政治哲学单独拿出来?许多人不过是认为,国家仍然是一个大型社会,它与城邦不同,是不同习俗的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大型社会。但是,从社会性角度讲的政治哲学是否能充分地描述国家所面临的政治哲学问题?李猛的《自然社会》中主要是想勾勒社会性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背后隐含的人性前提,这个与国家的问题并不完全一致,虽然国家和社会这两个描述人类生活的概念,尤其在黑格尔之后,成为非常重要的对立性范畴,但是,在英语世界,对国家的政治哲学是有相当的敌意的(?。一位学者说,在英语传统中是理解成一个无国家的社会;地缘政治上,英美都处于激烈竞争的欧洲大陆之外,英国的国家发育有其自身的历程。这些部分地影响了对国家的政治哲学思考。如果以国家为中心去思考政治哲学,会面临什么问题呢?
本文的着眼点是韦伯的国家视角。这是影响非常大,但是一直缺少充分探讨的。1919年韦伯在《以政治为业》的开头问,什么是我们今天所谓的政治?这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无论是经济、家庭甚至各种共同体中都有政治。这个当然与德文的表达有关系,我们中文中说的教育政策、经济政策,在德文中也是这个词。所以,韦伯说,政治这个概念指的只是一种东西,就是对国家领导权的争夺。要理解政治,在他所在的时代,只能围绕国家这个概念来进行。这个其实并不会受到许多人的反对。我们在历史学、社会学的研究中,大量使用这个概念。斯特雷耶的经典研究《现代国家的中世纪起源》中概括说,现代国家是什么、为什么会在英法的历史发展中找到源头,他说了四个特征,本文不再赘述;他说他关心的是到了十二世纪以后,大约在五百年的时间里,西欧社会发生的变迁,这些并不是说在非欧洲的历史中没有国家,希腊的城邦、罗马帝国、中国的汉朝都是国家,但是现代国家并非来自于此。大家经常会看到所谓希腊国家的理论或者政治史,但是斯特雷耶说现代国家不是从这三者中直接演变来的。但是,在什么意义上说汉朝也是国家?这个与韦伯说的要围绕国家来思考政治,是不是一回事?现代国家的概念,其特殊性在什么地方?
韦伯给了一个很精要的定义,虽然这个定义很啰嗦,但是我们要反复去把握。他在《经济与社会》的第一章《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提到,如果一个支配性的组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管理干部能在维持秩序的有效运转的时候,能够使用物质的强制力、暴力,就是政治性组织,而如果这个政治性组织垄断了暴力,进行制度化经营,这个政治性组织就称为国家。这个看起来不知所云。在《以政治为业》中有一个简化版,国家是指在一定的疆域内成功地主张了对合法暴力的垄断。这个定义是影响非常大的,一个是因为他讲的暴力垄断,基本被看作是韦伯对国家的理解的标志性理论;另一个是合法性这个概念,也是现代社会科学广泛采用的,这不是他发明的,但是是在韦伯手上成为了具有强大影响力的概念。
韦伯对国家问题一直很关心,而且他认为国家这个概念可以说是社会科学遇到的最复杂的概念。他在1904年精神危机中恢复之后,最早写作方法论的时候,他举例子说我们在这里可能没法去讲国家的逻辑结构概念,实际上,国家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事实上很有效的,对人和人的支配关系的规范和训练。这样的观念怎么样去达到通俗性的国家观念?在1904年的时候,韦伯对这个问题没有非常清楚的理解。但是在他一生最后的阶段,他日益把西方的以官僚制为代表的现代国家看作西方理性化的最为突出的特征。他经常说,官僚制国家和市场资本主义大概是最决定我们命运的力量。西方的现代生活中非常决定性的命运就是,我们的生存被无可逃避地纳入到由受过训练的官僚组成的硬壳里面。这就是大家熟悉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最后提到的“铁笼”这个概念。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日常只能且都是由技术官僚、国家官员所决定的。这是典型的现代命运的象征。大概二十年左右的时间,这是韦伯思想非常典型的发展。他怎么会走到这个思路呢?今天仍然没有对他的思想之发展的很好研究。他最后接受维也纳大学的邀请,恢复大学的教学工作,他讲的最后一门课就是关于国家学的理论,作为讲稿《一般国家学与政治》出版的,他是1920年的5月份开始讲的,7月份就去世了,病来得非常突然。但是这个传统来得非常久,在19世纪的时候施莱尔马赫就开始讲国家学说了,而韦伯在海德堡大学的同事也写过同题的书。就韦伯个人来看,他最早就任弗莱堡大学经济学教授时做的演讲《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中就强调,严格来讲所有经济政策的问题都是政治问题,但是他没有把国家作为主要概念来思考这个政治问题;更中心的问题,在他对东部普鲁士与波兰的关系的研究中,他更关注的是民族问题;国家问题没有成为他社会学的核心概念。但是在一战前他开始写的大量作品,今天在《经济与社会》中的支配社会学部分,国家这个问题已经开始突出,但是仍然从属于支配社会学的问题。我认为,比较重要的,对于韦伯往国家问题推进的思考是在一战期间韦伯开始写了大量的时政论文,通常我们会把这三类问题放在不同的研究,尤其把支配社会学的理论文本和政治论文集中对议会制和总统制的讨论、对俄国革命的思考,会认为后者是时政论文集,但是他后期大量的国家学思考受到这些所谓时政论文的影响,这些直接促使他在一战结束后的思想中,日益把全面的国家理论看成他工作的焦点。
韦伯全集的一位重要编辑者认为,韦伯一生最后要写的国家理论或者国家社会学,到最后仍然没有完成。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的。如果我们去看1920年最后这次演讲,是很有意思的,他手写了自己要上的几门课,第一个笔记就是要讲《一般国家学与政治》,括号是“国家社会学”。但是两个月之后就去世了。我们现在有的稿子是他的学生的笔记。这部分的内容并没有增加特别特殊的,与《经济与社会》中的内容有特别大的分歧的地方。这需要特别大的重视。他整个主要讲的内容,与韦伯在《政治作为天职》以及《社会学基本概念》中提供的基本思考脉络是基本一致的。他把《经济与社会》的清样作为上课的主要讲稿。他心目中的国家社会学,或许就是与国家这样一个理论概念有着直接的关系。我举个例子。在1920年,学生记录下来的韦伯第一次课,在5月11日他讲的内容中,这个概念结构基本与我们在《社会学基本概念》的第17节看到的内容基本是一样的,国家是一个政治性的组织,如果国家能够一方面宣称——重点稍微有些变化,第二个意涵就是我们说的,韦伯国家定义中最常见的核心要素,国家是主张垄断暴力的(主张,不见得能够完全做到,到今天也不见得国家能把全部暴力收归己有,而且现代国家中,国家是不是唯一有权使用暴力的,也是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比如在美国关于持枪问题的争论,在英国历史上关于常备军的重大争论,应不应该以民兵来作为主要的军事力量,如果是这样,无论是人员还是武器,都是弥散在民间的,不是国家垄断,在国家遇到危机时刻,才能把这些力量集合起来;国家系统地设立常备军,作为唯一的武装力量,这意味着对人民或者民众的某种暴政的危险,这是英国关于常备军争论的重要主题,但是国家会强烈地主张自己是唯一有权垄断暴力的,这是韦伯的国家定义中的典型概念)。
另外,韦伯作为现代社会学非常有影响的作者,总是被与一系列的官僚制理论连在一起(根爷狗头),这是他的国家概念中始终包含的,是理性的制度化经营,这是他的国家概念中非常核心的内容。这是1920年韦伯在慕尼黑大学上课时在讲的主要的内容。不仅如此,我们会注意到,在韦伯的整个的国家理论的概念结构上,他基本是和整个《社会学基本概念》中的思路是完全一样的。也就是说,他在慕尼黑大学讲国家问题的时候,并不是只是上来就讲国家问题,而是从社会行动、社会关系的问题一层一层地去讲,这就是《经济与社会》的第一章《社会学基本概念》中我们看到的结构。这个思路有一个清晰的线索,就是从社会行动的定义出发,认为国家必须被理解为是社会行动,而并不是一个集体法人的所谓集体行动者,国家不过是个人行动的意义取向而已,他从这个思路一步一步走,到第七节讲到的合法性概念的秩序和类型。这条线索很有意思,他一直是讲个人行动会考虑什么问题。在这个线索中,国家问题是和一个人类社会慢慢把行动取向,主要是指向传统,慢慢过渡到法理性的秩序。这是韦伯始终关心的主题。
另一条线索,大概是从第9节开始,分析各种社会关系的形式,现代的社会关系逐渐越来越组织化,这是制度化经营这个概念想要把握的。韦伯说的制度化经营,是指任何一个现代社会的关系都需要持续的组织活动。如果你去对比现代国家和古代,修昔底德的战争史中看到的雅典政治,会与此有特别大的差别,那里面的政治事件是突发性的,要打仗,我们临时选一个人去做将军,可能都不是专业人士,因为不需要持续地安排一个官员去进行行政管理。今天不是,国家是始终在的,要每天上班。这是国家的特点。韦伯有一系列概念去描述这样的社会关系形态。最终,我们的国家会有专职的组织干部来控制国家的行政资源,来管理社会。这是韦伯分析的第二条线索。这个与社会学经常熟悉的社会概念有着很大的关系。我们知道,滕尼斯在19世纪后半期写的《共同体与社会》会说,社会学分析的小型的共同体和现代社会是不同的,后者是现代人和人的原子化的社会关系,韦伯广泛使用了滕尼斯这个概念,但是有两点根本的不同。首先,他不认为在小型共同体中我们能摆脱斗争,这不是绝对的温情社会,第二,滕尼斯所说的社会化的这种关系,是从人的小型共同体的活动中慢慢浮现出来的,他的社会概念是用来描述这样一个发展过程,这是一个社会化——不是社会学通常说的孩子的社会化,而是人和人怎么能发展出一种社会性的关系,比如契约、理性合作,这样的一些关系,这是韦伯认为国家概念代表的巅峰性的发展。
那么,国家对合法暴力的垄断,和作为制度化经营为主要特点的支配组织,是把这样两条思路线索,加上了韦伯对人类关系的尼采式的理解,即人类社会关系和文化生活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斗争,只是有两种,一种是斗争,一种是斗争的和平形态即竞争,没有一种单独的和谐共处的滕尼斯式的温情共同体。这样的概念,构成了国家这个概念在最后一节中,韦伯在《社会学基本概念》第17节描述的形态。在1920年的慕尼黑演讲中,我们会看到同样的结构是在韦伯讲国家概念时用到的。因此,在《经济与社会》放在第一章的《社会学基本概念》,并不是韦伯的社会学基本范畴体系的描述而已,而是讲现代国家学是怎么从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发展出来的,因此,国家概念可以看做是韦伯社会学理论的集大成的概念。它作为韦伯《社会学基本概念》几乎最后讨论的国家和教会这两个概念——在慕尼黑大学的演讲中,教会和神权统治放在前面,国家概念在最后,因此国家概念可以看做是他的概念体系的完备化,把他对现代社会的特点的思考的思路集中结合到了一起。
这是我们第一部分的结论。在韦伯的国家概念里面,有一些非常突出的特征。他强调,国家是控制一定领土的地域组织,比如与民族、家庭——家庭就不是地域共同体,如果你的父母和你构成一个家庭,而不在一个城市居住;民族也可能散失在各处。国家的效力具有典型的地域特征,在今天明确地与领土的概念连在一起。这是一个常识,但是可能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二个,是韦伯反复强调的,他说国家不能用目的来定义。我们后面会看到,各种国家和政治哲学的理论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传统,从马基雅维利到博丹都会强调这一点。国家只能用它独特的手段来界定,就是暴力。这不是国家总是经常采取的手段,不然就会被视为警察国家;但是国家会把暴力看成是最终的和独有的手段。所以韦伯经常会引用托洛茨基的一句话,国家就是暴力。即国家和暴力有一个极为密切的关系。
另一个重要的概念特点是国家的合法性。什么叫国家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国家之所以能垄断暴力,并不是因为国家比其他的暴力组织,有更强大的暴力手段。历史学家查尔斯·蒂利 [Charles Tilly] 说,国家是高度制度化、组织化的犯罪团伙,就是一个大型黑社会,与其他黑社会的唯一差别就是,它比它们更厉害、更暴力。这个从批判的角度来说,当然有其洞见。蒂利认为,国家不过是欧洲长期的、将近一千年的武装竞争、或者说武装财政竞争的胜利者。他会认为,在这个竞争中,谁胜出了,谁就是成功的现代国家。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特别大的困难。在解释这个问题的时候。韦伯引入的合法性概念就是要强调这一点。这个概念实际上部分是用来回应一个休谟式的问题。休谟说,人类政治历史最为令人惊讶的一个事实就是,少数人怎么会这么容易地统治多数人?多数人的力量会比少数人更强大,但是在绝大多数社会,绝大多数时候,政治统治者都是少数人。韦伯说,这是因为统治者具有合法性,他统治你,是有一个合法的理由。合法性是一个信念,你会相信他是神派来的,或者你相信他是由来已久的世袭的传统,或者他是理性的秩序要建立的必不可少的法律的保护者和实施者。无论哪一种理由,神权的、传统世袭的、现代法理的,我们都发现,合法性,而不是每次的暴力较量,在韦伯看来是国家概念的核心特点。之后一个,我要再次强调的,制度化经营的概念,韦伯在《政治作为天职》中说,现代国家像工厂一样,也是一种经营,现代大学亦然,再加上经济组织,它们都需要靠制度化的手段来使经营活动能不停地、持续地进行。这是韦伯反复强调的东西。这三个是连在一起的。我们先不说地域性。所有的暴力垄断,在今天的国家,是靠制度化经营来建立和维持的。但是国家怎么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有足够的合法化的资源或者基础。这是韦伯理论的基本思路。他从哪儿找到这些国家概念的要素,怎么放到了这个概念里?这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但是,韦伯的概念在国家概念里,有两个是构成了鲜明的张力。第一点,韦伯把通常我们认为相对的两个概念,即暴力和合法性,放到了一起。通常我们会认为,暴力是整个国家相当狰狞的、要掩盖的一面,而国家更多要表现的是合法性这一面。国家的法律秩序,特别是合法性在今天的形态,即法理秩序的、宪政的形态,是大部分国家采用的,至少在原则上声称是这样,经常会把暴力隐藏在后面,这两者为什么会被韦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他有两种不同的说法,暴力的合法垄断、合法的暴力垄断。这是韦伯国家定义中最标准的意涵。这是直接写到定义里的最重要的内容。
另外还隐含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对立,就是说,国家被理解为是一种支配,国家始终是韦伯支配社会学的重要内容,是他分析支配的各个问题隐含的核心问题,就是说现代国家是怎么出现的。这样的一个支配概念是指,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中,一个人能把他的意志强加给你,你没办法反抗,支配是明显的人和人之间的意志对抗和较量。(但这个较量在国家这个概念中是怎么实现的呢???国家和其他的支配形式为什么不一样?一个歹徒拿枪指着你,要你把钱交出来,这也是个很明显的支配形态;国家不会直接拿着暴力手段对你,而是用一套制度化经营的方式,国家要你上税,然后国家会给你退回来一些,然后你非常高兴。这也是把钱从你腰包里拿走啊,而且我相信你也不是非常乐意。)当然,国家讲了很多理由啊,比如你享受的社会福利,享受的安全,这些其实都是靠你交的钱;但是,贼也是这么讲的。你走一段夜路,然后劫匪要你给钱(啊哈哈哈哈哈)。我不是说按蒂利的观点(不是),这是一样的。韦伯说,你肉眼可见,你的意志遭到了一个更强的意志的左右,而国家使用了更为复杂的、我们经常称为官僚机器的架构来完成。这样一个制度化经营是韦伯理论的非常重要的核心。但是,这个概念实际上是和人和人的支配关系连在一起的。这个的意义在什么地方呢?在《政治作为天职》中,有一个特别大的困惑,现代社会在一个卡夫卡式(我至今都没读懂w)的世界里面,有没有政治家的角色,一个真正为政治而生,而不是靠政治谋生的政治家,后者全是各种职业官僚。为什么要搞一个大学?德国传统中,大学是为国家培养官僚,所以他们要学各种各样的东西。那怎么会还有超出制度化经营的政治家的位置?这是说,政治的核心意涵还是与支配问题的出现有关系。 这是韦伯高度关心的问题。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大的困难。所以,韦伯的国家概念包含了这两对非常明显的张力,他把这个张力作为构建整个现代西方国家发展、形成的总的概念零件。韦伯的国家社会学没有最终完成,但是他的视角或者问题,实际上是我们今天沿着韦伯的思考必须回头去看,整个欧洲国家——我们不是去研究它的制度化的历史,而是研究几位重要的国家理论家,对于韦伯式的问题,是怎么思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