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枉必须过正”与“过犹不及”分别在什么情况下是合理的?

“纠枉必须过正”与“过犹不及”分别在什么情况下是合理的?

谢邀。

1.矫枉必须过正,不赞同。

能做到正好合适,没必要用力过猛。

除非根本做不到。

2.过犹不及。

这句话我的理解是:标准的那条线就是最合适的,偏左也不对,偏右也不对,偏左(过)=偏右(不及),都不合适。

3.为达到正确的目的,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其他手段,我个人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原则性的标准是:不要这么做。

程序正义不是目的,然而程序正义可以保证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实质正义。

举个例子:大家在新闻报道中,应该都看到过,因为种种原因,冤枉进了监狱的人。

而且,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认罪了。

那么为什么他们会承认这些自己没做过的事情呢?

因为这个取得供词的过程,程序正义被违反了。

至于那些可以采取非法手段的例子,我在佛经中看到过一个:

佛陀的前世,曾经在一条船上,发觉强盗想要杀害船上的商人。

没有任何办法可以扭转这件事。

最后佛陀的前世,选择了杀掉这名强盗,挽救那些商人的性命。

但是,佛陀并没有用“商人人多,强盗人少”这个理由。

而是“如果强盗杀了这些商人,那么他造了巨大的恶业,需要因此遭受下地狱的苦报”

而杀了这个强盗,一方面可以挽救这些商人的性命,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强盗遭受下地狱的苦报。

而佛陀的前世,做这件事(杀人),也同样是要下地狱受苦的。

举这个例子是说明我的这个观点:只有一些极端的情形,真的没有更好的选择了,才可以不择手段。

而且即使这样做了,实现了“正确的目的”,仍然不可能不付出代价。

我觉得题主的问题,涉及到很多非常复杂的情形。

有一种可能性是,虽然用不正确的手段,实现了正确的目的,但是“不择手段”的流毒,恐怕会无穷无尽。

所以,能够避免还是要避免的。

程序正义虽然在某些情形下,可能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而导致一些判决结果不那么大快人心。

但是,程序正义最大的价值,是确立做事情的正确方式。

程序依靠的不是人品。

而且程序出了问题,有了漏洞,可以不断完善。

而单纯依靠人品,追求结果的正义,而忽略程序正义,那么后果真的是流毒无穷。

唉:-( 这个问题 暴露了我思维混乱,词不达意的本质。

仅供题主参考。

捂脸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