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环保行政机关,让其去监督和执法本辖区内的环境违法案件,成效不佳。公众期盼能有第三方作为主体,及时对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维权活动。其中,社会公益组织是一支重要的维权力量。相信今后会有更多的不同属性公益组织成为法治建设的主力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年来,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事件在我国频繁发生,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功能出现严重退化,但由于大气、水等环境因素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缺乏传统法意义上的直接受害人,导致这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超出了普通民事诉讼所能救济的范围。为应对这一挑战,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相继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由于相应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对于起诉条件、管辖、责任类型以及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更是没有涉及,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为解决实践中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开展的突出问题,规范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后,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在认真总结各地法院尤其是江苏、福建、云南、海南、贵州等试点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于2014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本《解释》,《解释》于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